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2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惠安县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惠安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对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庭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公诉,并由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管理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惠安县人民法院包括12个内设职能庭处室及按规定设置的监察科和1个直属机构法警大队,并保留4个派出机构。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行政 | 157 | 150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惠安县人民法院主要任务是:我院干警将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忠诚履职,积极深化司法改革创新,狠抓执法办第一要务,全力服务发展大局,为辖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惠安县人民法院收入预算为2572.7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572.76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983.5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3556.2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696.99万元,公用经费411.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3.46万元,项目支出1273.91万元,其中:部门本级支出1273.91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2572.76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 行政运行(法院)1715.1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支出。
(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法院)42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日常办案支出。
(三)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费55.5万元,主要用于发放离休干部工资及各项补贴。
(四)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71.36万元,主要用于干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五) 行政单位医疗97.67万元,主要用于干警医疗保险费缴纳。
(六) 住房公积金113.1万元,主要用于干警住房公积金缴纳。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我院没有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6.9万元。主要用于调研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相比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我院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辆。2017年预算安排7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万元,公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去年地方财政的预算批复里并未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批复数。
附件:
1、收支预算总表
2、收入预算总表
3、支出预算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
6、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空表)
7、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
8、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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