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文〔2017〕166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
加快渔船更新改造扶持发展大吨位
大马力外海远洋捕捞渔船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海洋渔船更新改造力度,加快淘汰小型、老旧、木质渔船,积极鼓励发展大型外海作业捕捞渔船,拓展外海渔场,促进我县以海洋渔业产业为重点的海洋经济发展,经2017年9月14日县政府第12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扶持大吨位大马力外海及远洋捕捞渔船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政策
新建造500总吨(船长40米及以上)、主机功率600千瓦及以上、船上配备有制冷设备、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大型钢质渔船,除享受惠委发﹝2016﹞4号文件的扶持政策措施外,增加贷款贴息补助,即根据新建造渔船每年度贷款余额,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单船每年贴息补助总金额不超过40万元,贴息年限为二年。
二、补助条件
(一)新建造的渔船应为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证书证件齐全有效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合法建造的海洋捕捞渔船。
(二)新建造的渔船其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质等新型材质,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不支持更新改造为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四)新建造的渔船取得相关证书证件后不得擅自改变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
(五)已获取补助的渔船、五年内不得买卖及变更登记地。已获取补助资金的渔船如在规定时间内违反该项规定,须退回补助资金。
(六)新建造渔船的所有人应为惠安县辖区内户籍,渔船登记地需为惠安县辖区内。
(七)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其所属远洋渔业捕捞公司注册地需在惠安县辖区内。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县直有关部门: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
监督管理局。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