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认事项:离婚登记
设定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行政确认数量及申请方式:无数量限制。由申请人向民政局提交登记申请。
行政确认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申请材料(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四)《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字声明。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523号
收费标准8元/对
办理行政确认程序受理→审查→颁证
行政确认时限即办
行政确认证件及有效期限离婚证书 长期
申请人办理行政确认过程中的救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行政确认受理地点、时间、监督及公示网站县民政局行政审核审批股(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联系电话:87310806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监督机构:县效能办 电话:87392506、县行政服务中心效能监督室 电话:87310876 公示方式:本局政务公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