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办〔2019〕45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教育系统有关学校:
经2019年2月13日县政府第33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惠安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惠安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0号)、《福建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精神,现根据《惠安县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惠政办〔2015〕173号)、《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惠委发〔2018〕1号)、《惠安县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惠教字〔2018〕172号)和《惠安县服务全面二孩加大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三年(2017-2019年)行动实施方案》(惠委办发〔2018〕18号),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通过县政府向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争取完成我县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出的总体目标,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全县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包括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85%以上,着力解决群众“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二、服务内容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为惠安县域内幼儿就近入读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收费标准(指保教费不含伙食费,下同)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2倍的民办园。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提供的购买服务内容和方式的不同,给予每生每年相应的补贴;并对通过惠安县民办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或通过省、市、县示范园评估验收的普惠性民办园,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同时,将普惠性民办园的布局规划、土地供给、税务减免、减租或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结对帮扶、师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内容纳入我县学前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中。
三、适用对象
服务社会大众,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民办幼儿园,可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一)办园合法。取得办园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手续齐全,各种证照年检合格。经营合法,不存在经营权和管理权纠纷问题。
(二)条件达标。办学条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达到《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园舍内外布局相对合理、适用,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需要。园舍、设施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
(三)管理规范。认真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办园行为规范。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且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质量合格。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配足教职工,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认真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自觉抵制“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得到家长、社会的认可。
(五)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收取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县财政、发改、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保育教育费收取不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的2倍。其中,参加等级评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的收取按不高于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相对应于我县公办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园和普通园的保育教育费的2倍的收费标准。没有参加等级评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其保育教育费的收费标准按不高普通园的保育教育费收取。如遇收费标准调整,顺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代办费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在自愿委托的基础上按实收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规范票据,无乱收费现象。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一)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7月31日之前,向所在辖区的中心园和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县教育局。
(二)县级认定。县教育局根据民办园办学条件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也可视实际情况会同县财政、发改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或不定期抽查。
(三)公示公告。县教育局通过惠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5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报县财政局、发改局备案。
五、工作机制
1.做好预算编报工作。县教育局应将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项目纳入“十三五”编制计划及中长期规划之中,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的项目和内容,科学测算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有序开展预算编报工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项目原则上由县教育局预算并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县财政局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2.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县教育局应与符合购买服务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县教育局应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园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3.建立财政购买机制。建立固定的财政补助制度,为县域内的幼儿就近入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购买服务。县教育局按照《关于印发〈惠安县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和等级评估标准〉的通知》(惠教字〔2016〕61号)要求,组织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等级评估认定,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级评估认定,分级管理。县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统筹上级财政专项补助金额,按标准给予一级普惠性民办园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350元,二级普惠性民办园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300元,三级普惠性民办园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250元,四级普惠性民办园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200元,没有参加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每生每年补助保教费100元。
4.等级评估认定补助。凡首次被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民办幼儿园,县财政给予每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5.示范园创建奖补。鼓励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凡首次通过省、市、县级示范幼儿园验收确认,县财政给予每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8万元。
六、监督管理
1.加强统筹。县财政局、教育局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科学统筹,强化分工协作,明确目标任务,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拨付和规范使用资金,专账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2.建立台账。县教育局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幼儿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发生。要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保障政府的公共资金安全,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3.强化监督。县教育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民办园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4.考核评价。县教育局要对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项目数量、保教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要督促和指导普惠性民办园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要加强年检制度的检查指导,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动态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不断完善办学条件,提高保教质量。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督导评估,规范办园行为。要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实施购买服务参考的重要依据。
5.退出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县教育局发现接受政府提供购买服务的对象,在日常检查及各项评价结果较差的,下一年度可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外,收回已补助的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服务对象。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今后,我县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力度,不断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提高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覆盖率。
七、本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惠安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附件
惠安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申 请 表
幼儿园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办园性质___ ___ _______
办园许可证号(或注册登记号)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园长姓名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 ______
举 办 者
联系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幼儿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创办时间 | |
民 办 非 企业单位登记证号 | |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 | 食品经营 许 可 证 编 号 | |
税务登 记证书编号 | | 决策机构备案时间 | | 章程备 案时间 | | 招生广告 备案时间 | |
园舍来源 | □购地自建园舍 □租用园舍 □租地自建园舍 □国家无偿提供 □私人住宅 |
幼儿园 基本情况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户外活动 场地面积 (M²) | 活动室(间) | 寝室 (间) | 功能室(间) | 图书 (册) |
| | | | | | |
教职工数 | | 专任教师 | | 教师学历 | 大专及 以上 | 人 |
保育员 | | 高中或 中专 | 人 |
其他人员 | | 初中及 以下 | 人 |
班级数 | | 托班 | 小班 | 中班 | 大班 | 混合班 |
| | | | |
幼儿数 | | 托班 | 小班 | 中班 | 大班 | 混合班 |
| | | | |
幼儿园 安全管理 | 校车数 | | 是否申请校车 使用许可 | | 校车 标牌号 | |
是否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凭证 | |
校舍安全技术防范是否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 |
本年度幼儿园有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
代办费的项目和标准 | |
保教费收费标准 | | 上个年度年检情况 | |
保育教育满 意 度 情 况 | |
辖区中心园 审 核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中心幼儿园(公章) |
辖区镇 政 府 审 核 意 见 | 分管领导签字: 镇人民政府(公章) |
县教育局 资格审查 | 负责人签字: |
县级 认定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公示 情况 | |
领 导 审 批 | 负责人签字: 县教育局(公章) |
县直有关部门: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县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县消防大队,县政协提案与社会文史办。
抄送:泉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