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其他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款项由政府全额资助。
(3)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给予1000-5000元的医前救助。
(4)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对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最高为20000元。
(5)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发给100元门诊救助金。
(6)对患有特殊病种、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及急救等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在年住院救助封顶线的70%以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