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管理
2011年助产技术考核取得合格的人员:
县 医 院:程雪霞 林燕红 李红玲 王雪菁 蔡爱红
骆伟梅 陈庭欣 陈育娟 谢艺梅
县妇幼保健院:郑琼红 杜江霞 王梅森 李静娟 胡苇
庄丽珍 潘丽平 胡伟冰 曾巧英
县 中 医 院: 黄雅慧 黄慧环 庄爱珠
东岭镇中心卫生院 : 曾美琴 康明霞 张少红 黄丽芬
曾红珠 屠静筠 许艳红
崇武镇中心卫生院 : 黄敏慧 王晓燕
涂寨镇卫生院: 庄小梅
净峰镇卫生院: 王芬兰
东桥镇卫生院:杨晓芬 刘诗苑 黄旋华
二、医政管理
1、被处罚人:杜清辉,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6岁,住址:惠安县涂寨镇山尾村山尾68号,身份证编号:350521196511185534 电话:87231077 87230811 执业地址:惠安县涂寨镇旧街(中街旧供销社边)
本机关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惠安县涂寨镇旧街(中街旧供销社边)开设牙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0年6月25日)、询问笔录2份、山尾伙标牙科名片1张、现场摄像及4张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惠安县卫生工作者协会开具罚款通知单后缴至惠安县工商银行(地址: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卫生局或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被处罚人:杜献平,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1岁,住址:惠安县涂寨镇山尾村山尾282号,身份证编号:350521197012155538 电话:13506902019 执业地址:惠安县黄塘镇省吟村委会对面
本机关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惠安县黄塘镇省吟村委会对面开设牙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0年7月22日)、询问笔录1份、杜献平牙科名片1张、现场摄像及照片4张等证据为证。
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惠安县卫生工作者协会开具罚款通知单后缴至惠安县工商银行(地址: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卫生局或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财务管理
1、办公费:2791.80元
其中:日常办公费:2431.80元
报刊杂志费:360.00元
2、邮电费:3214.16元
其中:邮寄费:100.00元
办公电话费:1214.16元
移动电话费:1900.00元
3、差旅费:760.00元
4、培训支出:1956.00元
5、公务接待费:13436.20元
6、委托业务费:1,100,000.00元
7、福利费:2200.00元
8、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670.00元
其中:
汽车费用:6370.00元
(1)燃料费:6000.00元
(2)其他汽车费用:370.00元
其他交通费:300.00元
9、其他资本性支出:5000.00元
其中:办公设备购置: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