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务收支情况
事业支出 384526.04元
1、病虫害防治70365元
2、森林植被恢复费40410.5元
3、汽车费用17383.01元
7109:3637.85元;7139:3272.06元;78047:4036.65元;
0531:2185.49元;7122:949.69元;75267:3301.27
4、办公电话费3192.53元
其中局长室87383537 45.9元 副局长室87391102 59.85元 副局长室87398713 70.81元 纪检组长87393713 55.95元 森林分局局长87388208 84.5元 森林分局教导员87368713 31.2元
其它科室电话费 2844.32元
5、造林绿化244650元
6、办公费8525元
二、营林科技工作
1、组织开展各乡镇植树造林的督查和核实工作,全县完成植树造林面积9840亩,其中非规划植树造林4469亩。
2、组织开展崇武至山霞海岸线基干林带造林补植和山霞垃圾焚烧发电厂进场道路两侧绿化工程的验收工作。
3、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的答复。
4、整理汇总报送造林绿化和“四绿”工程进度各类表格。
5、配合做好“201”线绿化的实施工作。
三、林政资源管理工作
征占用林地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1起:惠安县交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因涂寨镇灵山工业区至惠崇路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使用涂寨镇上村村、廖厝村集体林地20.169亩(1.3446公顷);征占用林地已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2起:泉州市洪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紫山镇美仁村集体林地5.85亩(0.3900公顷);惠安惠达站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福厦高铁惠安站连接线(K0+000-K7+525)段工程项目建设使用螺城镇新霞社区、紫山镇美仁村、光山村、坝下村、南安村集体林地104.4705亩(6.9647公顷)。
参加省林业厅组织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培训班2人次。
四、森防检疫工作
1、配合林权登记中心到黄塘虎窟进行林权发证外业调查和公示工作。
2.继续对全县的枯死松木进行调查监测。
3、配合中心工作到螺阳、涂寨、山霞、崇武、惠东工业区和城南工业区等镇大造林进行指导和督查。
4、配合资源站到紫山林口村进行伐区设计。
五、森林公安案件办理情况
2011年6月8日,依法查处泉州人刘某灿雇佣工人在惠安县紫山镇半岭村向阳农场滥伐林木48株,立木材积4.2179m³的违法事实,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法对刘进行处理如下: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
2、并处2530.74元的罚款。
二、2011年6月10日,依法查处惠安县紫山镇官溪王某芳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位于在惠安县紫山镇美仁村村林业基本图1大班11小班合计3900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法对王进行处理如下:
1、责令三个月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总计:70200元人民币。公式:3900平方米×18元/平方米=70200元。
三、2011年6月22日,依法查处惠安县辋川镇峰崎村何某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位于在惠安县辋川镇峰崎村村林业基本图1大班1小班合计936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法对何进行处理如下:
1、责令三个月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总计:14976元人民币。公式:936平方米×16元/平方米=14976元。
四、2011年6月31日,依法查处惠安县净峰镇人康某炳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位于在惠安县净峰镇墩北村林业基本图2大班3小班合计1334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依法对康进行处理如下:
1、责令三个月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总计:24012元人民币。公式:1334平方米×18元/平方米=240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