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30号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泉州祥辉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561010891
住所:惠安县山霞镇大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辉南
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雕刻车间未封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逸散至车间外。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2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0年12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0年12月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泉州祥辉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辉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1年1月18日向我局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你单位土地为租赁,因与土地出租方在租金上产生分歧,导致未能及时进行整改;2.因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面临诸多的困难。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我局在确定处罚金额时也考虑了你单位的实际情况,你单位提出申辩的意见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原泉州市环保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17-1:当事人初犯的”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
责令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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