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1〕299号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泉州硕治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5789F
住所:惠安县黄塘镇区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庄乃显
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项目在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重新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1年4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1年4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我局调取的泉州硕治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我局调取的法定代表人庄乃显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当事人提供的厂长王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当事人提供的副厂长郭友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8.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2005-44)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1.2020年因疫情导致公司亏损严重,目前经营十分困难;2.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安装设施,并已完成验收工作;请求按罚款数额的50%进行处罚。我局经审查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不影响我局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已考虑你单位的实际情况,并按处罚较轻的裁量等级来进行计算。因此,对你单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在环境保护设施全部配套到位后3个月内完成环保验收,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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