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安县山霞豪伟石材厂)
时间:2021-09-29 10:01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402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惠安县山霞豪伟石材厂(经营者:李松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0QCE73N

经营场所: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墓园边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住址:

我局于202182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雕刻车间半封闭,雕刻工序采用手持式切割机干法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18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8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18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182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惠安县山霞豪伟石材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李松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9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1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二十)类“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 中序号5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

责令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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