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恒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29 10:01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1401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泉州恒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0373523F

住所:惠安县东桥镇东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昌

我局于20217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雨水检查井内水面有油花,水在流动,流到大门口228国道边雨水沟内,该雨水沟内水质发白,上面有棕色油面。环境监测人员在公司大门口外雨水检查井、公司大门口外雨水检查井前端雨水检查井(大门东侧)、容器2车间北侧雨水检查井、下料裁切车间东侧雨水沟排入口内、机加工车间东北侧雨水沟排入口内5个点位进行水质采样监测。经监测,公司大门口外雨水检查井COD浓度为2.56×103mg/L;容器2车间北侧雨水检查井石油类浓度为COD浓度为151mg/L,石油类浓度为 263mg/L;下料裁切车间东侧雨水沟排入口内石油类浓度为15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COD和石油类浓度的排放限值( COD浓度≤100mg/L,石油类浓度≤5mg/L)。检查同时发现你单位数控车床产生的铁屑沥干后露天堆放于厂区南侧厕所旁的空地上,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171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8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71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7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72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89日调查询问笔录二份、8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1713日、8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2021713日、8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各一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惠安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惠环监〔2021〕水第16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泉州恒盛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6.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永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2011-230)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惠环验〔201205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项目已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191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1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五)类“超标排污类” 中序号1违法行为和第(十二)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中序号13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

责令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肆佰元

其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叁佰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壹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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