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2-09-19 17:12 浏览量: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29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家力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2919-9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家力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山霞镇山霞村。

三、建设单位:福建家力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湖北江品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山霞镇山霞村,租用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厂区内中东部闲置厂房,总租用厂房面积8275m2。项目年生产加工XPE塑料运动垫层1500吨、XPE汽车塑料件1500吨。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近期,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后定期通过吸粪车运至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纳污管网后排入惠安县崇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远期,待项目所在区域市政管网完善后应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 项目应配套粉尘、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投料拌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挤出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且高于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m以上。其排放口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GB31572-2015 9标准限值,同时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相应标准限值。

燃气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规定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及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后及时妥善处置。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家力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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