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单位 |
公开时间 |
备注 |
1 |
药品 |
惠市监罚〔2023〕229号 |
惠安县小岞镇前峰村第二卫生所(林锦花)未按规定要求储存药品案 |
惠安县小岞镇前峰村第二卫生所 |
登记号:PDY00468635052112D6001 |
林锦花 |
未按规定要求储存药品 |
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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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妆品 |
惠市监罚〔2023〕233号 |
惠安县易家商务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及购进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惠安县易家商务酒店 |
91350521694372422E |
叶启昌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及购进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物品;3、罚款。 |
自动履行,15天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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