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情况 |
备注 |
1 |
李乙向(惠县崇武镇思美美容店经营者) |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可证》开展肉毒素注射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2.从2019年10月起至案发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展生活美容活动;3.从业人员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3.罚款人民币755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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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惠安县涂寨山尾村卫生所,负责人:林来金 |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2.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3.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4.消毒管理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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