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委法办〔2021〕9号
关于公布惠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会同县直有关单位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梳理汇总形成《惠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6个单位48项)。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规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加强核查监管。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釆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三、把握实施条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建立承诺书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惠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
中共惠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附件:
惠安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
责任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1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含8个子项) |
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2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内资公司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3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内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4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内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5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
6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
7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地址的使用证明 |
|
8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8.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
9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含14个子项) |
1.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10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外商投资变更登记 |
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11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12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外商投资分公司变更登记 |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13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14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15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16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
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17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18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19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20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21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22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营业场所(住址)合法使用证明 |
|
23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含2个子项) |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24 |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个体工商户司变更登记 |
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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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惠安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2个子项) |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新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26 |
惠安县民政局 |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
27 |
惠安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2个子项)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住所证明 |
28 |
惠安县民政局 |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新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
29 |
惠安县民政局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2个子项) |
1.基金会成立登记 |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30 |
惠安县民政局 |
2.基金会变更登记 |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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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含4个子项) |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32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
33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延续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
34 |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首次申请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
35 |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
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
最近1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
36 |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含2个子项) |
医师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 |
37 |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6个月以上的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 |
|
38 |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含2个子项)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39 |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
40 |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新证 |
放射防护和放射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 |
41 |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含2个子项)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场所、诊疗设备、诊疗项目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42 |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证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
43 |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 |
义诊活动备案 |
义诊活动备案 |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44 |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45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含4个子项) |
1.(带储存批发、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46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2.(带储存批发、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
47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3.(零售、贸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
48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4.(零售、贸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中共惠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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