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3-0100-2022-00001
    • 备注/文号:惠政规〔2022〕3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27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政规〔2022〕3号)
    时间:2022-10-27 16:29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数字经济发展,加快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进程,促进我县数字经济高质量、集聚化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

    一)鼓励打造数字经济专属园区。对获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或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叠加补助100万元。

    二、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落地

    (二)吸引数字经济企业来惠投资落户鼓励高端芯片、核心电子元器件、工业软件、软件服务企业落户我县,对实际到位资本金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开拓市场

    (三)支持芯片应用。支持整机、模块、方案公司等集成电路下游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采购额的1%对采购方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单个型号芯片年度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扶持平台经济做大做强

    (四)鼓励企业建设电商平台。自建电商平台运营企业且当年度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度平台投入费用(含平台建设、宣传推广、软件购置及开发等费用,不含土地、房屋、车辆购置费用)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度交易额首超1亿元的,再予平台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软件、集成电路、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安全、区块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的,按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五、打造行业标杆示范

    (六)培育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率先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支持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与石雕石材、纺织鞋服、机械装备等传统产业合作,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对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补助的,按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打造5G应用标杆项目。鼓励县域内企业与信息技术企业联合开展5G应用示范建设,聚焦石化、鞋服、纺织、食品、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每年竞争性评选一到两个5G+行业应用示范项目,对示范项目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3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八)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工业企业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主要环节实施两化融合改造,对信息化改造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上平台,对新上云且年服务费1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年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培育工业APP。推进工业APP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面向真实应用场景需求,培育工业技术软件化应用解决方案。对获得市级工业APP项目补助的,按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引进数字经济人才

    (十一)支持培育、引进数字经济人才。实施“数字工匠”工程,支持各类企业、学校、机构开展培育数字经济创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每年评选5至10家培训成绩突出(根据培训人数、取证率等进行综合排名)的企业、学校、机构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数据科学等数字化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我县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

    八、鼓励数字经济交流

    (十二)支持举办数字经济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承办由县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主办的数字经济主题活动,按活动资金的20%给予承办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具体由县工信商务局会同县直相关部门解释。对省、市已出台相关政策的,采取“不重复,就高补助”方式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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