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16-0100-2021-00006
- 备注/文号:惠财农〔2021〕119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1
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惠安县县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惠安县县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日
惠安县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印发
惠安县县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加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泉州市市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21〕48号)、《中共惠安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要点的通知》(惠委振兴办〔2021〕1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县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创收项目,低收入农户居住条件改善提升项目、低收入农户补充医疗保险、升学补助、自来水入户补助、慰问低收入农户等方面,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以及省市部署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
(四)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
(三)会同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四)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与补助标准:
(一)产业发展项目
1.补助对象:革命老区村、少数民族村、低收入村,本规定所称低收入村是指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度公布的低收入村集体;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本规定所称低收入农户是指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以来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不享受政策对象)、重点监测户以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一般农户;带贫减贫经营主体,包括直接实施带贫减贫、开展消费扶贫的农业生产基地、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级及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等经营主体。优先扶持到乡到村带户项目。
2.补助标准:(1)村集体项目按不高于新增项目投资的8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2)低收入农户项目按不高于新增项目投资的8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3)带贫减贫经营主体按每带动一户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或就业达半年以上补助不高于 5000 元,补助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带贫减贫经营主体开展消费扶贫兜底 1 万元以上,按不高于兜底金额的 1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 5万元。?
3.补助范围:(1)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林竹、花卉苗木、食用菌、乡村旅游、乡村物流等10个优势特色产业;(2)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业;(3)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销售流通等农业新业态。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补助对象:革命老区村、少数民族村、低收入村。
2.补助标准:根据项目规模、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8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补助范围:上一年度以来开工建设且在申报当年度可完工的道路提级改造、护坡护堤、安全饮水、路灯照明和环境综合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
(三)村集体经济创收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低收入村。
2.补助标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低收入村分布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80%,每个村集体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3.补助范围:(1)盘活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办公用房、旧厂房、旧仓库、旧校舍等存量资源,增加资产性收入的项目;(2)村集体“四荒”整理开发,土地复垦开发,发展特色产品,增加资源性收入的项目;(3)以村集体资金投资本辖区范围内县城或中心集镇店面、厂房等固定资产,购买优质国企股权,实现村集体资金保值增值的项目;(4)对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与工商企业结对共建,联合开发经营,增加经营性收入的项目;(5)采取“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村集体+行业协会”的形式,为农户提供市场营销等服务,增加服务性收入的项目;(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可以实现村财创收的项目。不得用于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等支出。
(四)住房条件改善提升项目
1.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
2.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投入的80%,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3.补助范围:室内地板水泥硬化、室内墙面粉刷、房屋围墙翻建加固、安装扶梯、房屋防渗防漏、改水改厕、安装加固门窗、通讯通电、修建出行简易便道等。
(五)升学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
2.补助标准: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子女入学补助,当年度升入高中每人一次性给予补助2500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院校)每人一次性给予补助5000元。
(六)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保险及小额人身保险项目
1.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
2.补助范围:住院费用。
3.补助标准:在医疗补充保险期间内,凡我县低收入农户人员(以具体采购名单为准)罹患疾病,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泉州市政府精准扶贫救助保险补偿后的救助对象,根据约定,扣除个人自付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100%比例补助; 对未获得泉州市政府精准扶贫救助保险补偿的参保救助对象,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5万元。
在小额人身保险项目期间内,凡我县低收入农户人员(以具体采购名单为准)发生意外事故住院或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根据约定,在扣除个人自付1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补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15000元,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30000元,疾病身故保险金额2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50元/人/天,每次意外事故门诊、急诊限额500元。
(七)自来水入户费用补助项目
1.补助对象: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
2.补助标准:对新安装自来水的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补助自来水安装费用,每户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
6.弥补财务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比例根据各镇低收入农户分布、村集体经济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发展项目、村集体经济创收项目以村为单位申报。由所在村委会统一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文本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级负责审核,并汇总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审核筛选工作,提出扶持项目初步方案。
2.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居住条件改善提升、产业发展项目等补助到户的项目,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公示后,报所在镇政府审核。
项目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财政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涉黑、涉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项目申报。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投资额、申请财政补助金额、主要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第十条 评议公示。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惠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惠扶办〔2018〕16号)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村级申报相关项目时,须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按规定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后,报所在镇政府审核;补助到户的项目和资金要将补助对象名单、补助金额等情况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申报对象资格。如有申报对象变更的,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公示公告。项目实施结束后,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再公告。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由村级负责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由村级自行组织招标或发包的,应当遵循集体研究、村务公开、竞标择优、有资质机构核价的原则进行工程承发包。各镇要加强对村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造价编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好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严把项目工程审核关,确保项目工程预算书、承建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齐全。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不得对项目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确保专款专用和按计划实施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项目,须按上述相关流程申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复后,方可调整或变更项目内容。项目业主负责在项目竣工后30日内,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账资料,其中低收入农户居住条件改善提升、产业发展等补助到户项目由镇、村两级共同组织验收。同时,将验收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核实抽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管理。镇政府在收到各村委会的项目申请后,经审定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各镇。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科学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不得挤占、挪用、借用。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报账程序,实行统一核算,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拨付时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报账凭证和相关资料。
(一)低收入农户居住条件改善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目直接补助到户的项目资金,应通过“一卡通”的形式拨付到具体补助对象,附以下报账资料:
1.补助到户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2);
2.低收入农户居住条件改善提升项目提供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等佐证材料;
3.公告公示材料。
以上报账资料必须经申报对象的挂钩帮扶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村集体经济创收项目采用“先建后补”方式,直接拨付到具体补助对象(革命老区村、少数民族村、低收入村),应附以下报账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2.竣工项目明细清单(补助对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公告公示材料;
4.项目实施相关票据复印件(原件核实后签署“已获市/县奖补资金”字样,退回原单位)
(三)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创收项目属工程建设类或设备购置类财政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应附以下报账资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公告公示材料;
2.工程施工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
3.财政专项资金报账请款单(附件4)、工程付款证书、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单、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等;
4.工程预算书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5.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的《惠安县县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惠安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财农〔2019〕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惠安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
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村财创收项目
申 报 文 本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报单位(盖章)
申 报 时 间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地点: |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项目建设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
项目开建时间: |
二、项目建设依据
1、项目实施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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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时间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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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效果
1、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
2、受益农户情况: |
五、投资概算(明细)及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赠等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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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核意见
1、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2、县级部门意见:
农业农村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2
补助到户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书
补助对象基本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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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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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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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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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证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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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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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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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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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及相关情况均由本人提供,情况属实,我愿为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
村委会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挂钩帮扶责任人或入户核实责任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审核意见: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业主单位(加盖公章):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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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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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复建设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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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建设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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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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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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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批复财政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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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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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财政资金报账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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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成人员名 单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名称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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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财政专项资金报账请款单
填报单位: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预算投资 |
工程 进度(%) |
本期 拨付数 |
累计 拨付数 |
尚未 拨付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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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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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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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名称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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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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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村意见: |
乡镇扶贫办意见: |
乡镇财政所意见: |
乡镇分管领导 乡镇主要领导 意见: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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