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0200-2021-00108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21〕39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28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10-29 11:35
     惠政2021〕39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惠安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快推进水土保持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以奖代补竞争立项工作的通知》(闽水水保函20215)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同时结合“美丽乡村”“绿盈乡村”建设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坡耕地综合整治,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农户、村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建设主体

    (二)申报条件

    1.福建省“十四五”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泉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泉州市“十四五”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实施范围。

    2.有积极性,重视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建设单位

    3.自愿出资、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并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建设主体

    4.被县委、县政府通报的破坏山体、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一律不给予项目申报。

    5.项目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以消灭流失斑为主要目的。同时项目区应相对集中连片,以茶园治理为主的茶园面积应在100亩以上,以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为主的建设长度应在200米以上,以崩岗治理为主的治理面积应在20亩以上。

    三、奖补范围及标准

    (一)奖补范围

    1.工程措施:坡改梯改造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截排水沟、蓄水池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

    2.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种草等。

    3.其他措施:封禁治理、园生态修复、崩岗治理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相关措施等。

    以下措施或项目不纳入奖补范围:

    1.25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山坡地上的水土保持措施;

    2.设计容量100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塘坝、其他实施难度大和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3.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

    4.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审核前实施的项目和治理措施;

    6.往年申报以奖代补项目而未实施的建设主体

    (二)奖补标准

    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暂按每个项目奖补资金100万元,治理标准按奖补资金48万元/km2,奖补资金不得高于总投资的40%,具体以省水利厅下达资金为准。

    四、奖补程序

    (一)发布公告。制定惠安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实施意见,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二)工程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按要求填写以奖代补工程建设申报表,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土。建设主体在申报以奖代补工程时,应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按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按期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三)竞争立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水土办负责实施方案编制,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按照竞争立项的方式对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筛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复,并相应安排以奖代补资金

    (四)项目公示。省水利厅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后,将开展以奖代补的建设主体及相关建设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属地镇和村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并拍照备案登记,公示未通过的,取消补助资格。

    )工程实施和验收建设主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向县水土办提交验收申请表,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及第三方结算审核报告等内容,经县水土办初步审核后,县水土办会同财政局等有关单位,依据实施方案、申报表等有关要求共同验收。

    )兑现奖补资金。通过验收后,县水土办及时将各建设主体的工程验收和奖补资金等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属地镇和村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并拍照备案登记。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后依据验收意见等有关材料及时向建设主体拨付奖补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监管。县财政局水土办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建设主体的不良行为,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

    )做好技术服务。县水土办对建设主体从开工建设到工程验收全过程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并协助建设主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落实建后管护。按照“谁建设、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镇政府负责督促建设主体落实工程管护责任,明晰以奖代补资金形成建设成果的管护责任。村组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的,管护责任归村集体或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或农业企业等建设的,在承包或租赁期内管护责任归大户或企业,项目管护期所需的管护资金全部由建设主体承担。

    )建立奖惩机制。对以奖代补成效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的镇和建设主体,在下年安排水土保持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较多的镇和建设主体,取消以奖代补项目资格。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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