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8101-3000-2021-00109
    • 备注/文号:惠政办〔2021〕40号
    • 发布机构: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29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11-02 11:37

    惠政办〔202140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省市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属地责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优化粮食生产结构,提高粮食单产,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十四五”期间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属地责任,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相关措施要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把粮食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压实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将各年度的粮食生产目标按季节分品种细化分解到镇到村、落实到户到田,稳住粮食生产基本盘。加大稻谷、玉米、大豆、甘薯等粮食作物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十四五”期间全县各年度粮食生产约束性目标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

    二、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抛撂荒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水稻等农作物秸秆肥料化利用,避免农业种植设施破坏耕作层面。落实督促指导各村辖区内可用耕地的耕种监管工作,防止因劳力不足或错过农时出现的季节性短时撂荒现象。按照《惠安县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加强引导撂荒地通过调换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流转经营,推动撂荒地复耕种粮措施的落实对未按要求完成复耕的,镇辖区内撂荒累计30亩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进行全县通报,不得申报省、市乡村振兴特色乡镇、产业强镇等;村辖区内撂荒累计5亩以上的进行全县通报,不得申报省、市乡村振兴试点村、“一村一品”示范村对规模利用抛撂荒山垅田复耕种粮 20 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予推荐申报市财政每亩1200元的补助项目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财政局〕

    三、强化技术推广,推进粮食生产提质增效

    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推广应用粮食“五新”技术集成,年创建5个百亩以上规模、单产高于全县平均水平2%以上的粮食高产优质示范片组织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扩大水稻、甘薯、马铃薯等高产优质新品种示范范围,大力推广水稻工厂化集中育秧、种薯脱毒、测土配方施肥等关键技术,强化技术组装配套充分落实各级有关水稻种植补贴政策,鼓励利用蔬菜大棚空闲季节轮作种植水稻,引导水稻生产功能区至少种植一季水稻。因地制宜发展双季稻,鼓励适宜区域发展再生稻,扩大机收再生稻面积。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四、扩大旱粮生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

    充分挖掘旱粮种植潜力,综合利用边坡荒地、幼龄果园等扩种、间作套种专用甘薯、马铃薯、鲜食甜(糯)玉米、毛豆等优良旱粮品种,千方百计扩大粮食播种面积统筹对接省市县项目资金,重点加大传统当家优良品种“鸡脚爪薯”脱毒种苗等培育与示范推广,对开展优质高产甘薯新品种块薯育苗社会化服务的实施主体给予适当补贴,稳步提高优质旱粮比重。鼓励利用胡萝卜采收后的空闲季节发展粮食生产,对实施胡萝卜蔬粮轮作模式种植甘薯的,县财政按连片100亩以上的甘薯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0元补助。大力扩大马铃薯种植规模,对实施秋冬种马铃薯连片20亩以上的,予以推荐申报市财政每亩200元的补助项目。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平

    加强省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优质高产甘薯品种块薯育苗基地扩繁建设,建立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片,筛选出适宜我县种植的新品种,促进品种更新换代,确保全县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98.5%,优质专用率达86.5开展高产、优质、绿色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推广,组织申报省市级粮食作物“五新”示范推广项目,创建水稻、甘薯、玉米等绿色高优示范片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大力推广新品种和先进适用增产增效关键技术,集成展示“稻-”轮耕、花生间套种甘薯(玉米)和农机农艺融合、全程机械化等新技术新模式。深化县粮果蔬协会博士工作站、市级农业专家工作站等建设,组织开展科技示范推广与培训,完善农技推广服务条件,加快提升农技人员推广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六、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促进耕地生产能力提升

    大力引导农民退果、退塘、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推进全县3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落实水稻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到“十四五”末全县高标准农田达10万亩以上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

    七、推进全程机械化发展,提高种粮经济效益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积极引进、试验、示范、推广适宜丘陵地带粮食生产的中小型机具,推荐一批先进高效智能的农机具列入补贴目录深入开展智慧农机试点示范工作,推进“互联网+农机化”服务积极发展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社会化服务,大力推广水稻商品化育插秧服务,年推广服务面积0.6万亩以上根据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和惠安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关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对购机户购买列入本县重点推广的当年度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具,县财政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机配套补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机站〕

    八、培育示范经营主体,扶持发展粮食规模生产

    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流转,按照主体职业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营销品牌化的“五化”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新型经营主体,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继续执行《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粮食规模生产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惠政办〔202037号)扶粮政策,其中对新增承包连片耕地30亩及以上、期限3年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按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亩100元;对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种植水稻连片面积达30亩以上的,按实际面积给予每季每亩补贴200元。扶持粮食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品牌提升、良种引进、标准化生产和农业机械购置等,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我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每年优先推荐评选一批规模种粮经营效果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场,当年被评为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适当奖励,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九、深化粮食绿色生产,增强防灾减灾预警能力

    依托省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和地力提升工程,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绿肥种植,鼓励实施秸秆还田、有机肥替代化肥认真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与示范推广工作,压实回收处置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推广使用国标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加快农膜回收示范镇建设,探索建立农膜回收利用激励机制强化病虫害防控的监测预警,突出抓好草地贪夜蛾、水稻“两迁”害虫等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推广应用植保无人机等先进机械施药,支持培育专业化防控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新型高效药械替代,确保主要粮食作物病虫总体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促进粮食生产减药提质增效多途径、多方式科学发布洪涝、高温、干旱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落实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措施,提高粮食生产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气象局,供销社〕

    十、完善种子储备制度,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建立健全种子储备制度,压实种子贮备任务,及时更新轮换到期种子,确保贮备库不空库加强种子贮藏冷库日常管理,确保贮藏种子的质量安全,保障种子供应,平抑市场种子价格波动。落实水稻叠加保险政策和马铃薯种植保险制度,在全省统一的水稻、马铃薯等种植保险保费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保费配套补贴,进一步提高我县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机制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较好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目标任务的镇给予通报表扬。每年从全县粮食生产发展好、成效大的镇、村中分别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发展粮食生产工作奖补项目;对未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目标任务的镇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县对镇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总评后再降1个考核档次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局〕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形成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因地制宜制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细化方案及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新型经营主体在享受县级扶粮奖励措施的基础上,若上级有下达相关政策性补贴,可一并叠加享受;若承担种粮有关的农业“五新技术”推广示范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建设项目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项目建设补助。要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工作举措落到实处,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9

        (此件主动公开)

    县直有关部门:县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供销总社。

    抄送:市政府办、农业农村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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