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4年4月,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参照该办法制定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县文旅局制定了《惠安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确保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目标任务
明确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实施传承人动态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与管理,实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2025年3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4日。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五部分,分别为总则、申报与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管理、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非遗、鼓励支持传承活动;界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定义;确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基本原则;明确传承人应锤炼忠诚执着朴实品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要求。
第二部分,申报与认定。规定认定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批;明确申报人需满足遵纪守法、具备相应传承经历、具有代表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等条件,鼓励在惠安工作的台港澳同胞申报;实施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列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三部分,权利和义务。明确传承人享有开展技艺传授、创作生产等活动,依法利用非遗项目,获得补贴和报酬等权利;需履行保存知识技艺及资料、制定传承计划、授徒传艺、配合调查、参与公益宣传、定期报告传承情况等义务。
第四部分,管理。要求建立完善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支持传承人尤其是濒危项目传承人和传承困难者开展传承活动;建立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评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关联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等;明确四类取消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政策由惠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及实施期限。
五、《管理规定》主要亮点
(一)拓宽申报范围:明确鼓励在惠安工作的台湾、香港及澳门同胞申请,助力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非遗交流融合。
(二)细化认定标准:针对惠安石雕等重点项目设定20年以上传承经历要求,其他项目明确10年以上传承经历,技能艺能水平、社会影响力、传承贡献等要求更具代表性。
(三)突出保护导向: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优先认定传承人,对生活困难的传承人可按有关政策提供传承场所、交流支持等针对性帮扶,强化非遗存续力。
(四)规范管理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评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市级传承人申报、传习补助申请挂钩,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或因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可按相关规定将取消传承人资格,确保传承质量。
(五)兼顾权利义务:明确传承人开展传授、创作、利用等权利,同时要求制定传承计划、授徒传艺、参与公益宣传等,保障传承工作实效。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思婷,联系电话:0595-87382722
- 关于印发《惠安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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