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司法局 惠安县人民法院 惠安县公安局
关于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落实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和惠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
二、选任名额
选任人民陪审员5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40名,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0名。
三、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条件:
1.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2.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1.随机抽选。由惠安县司法局会同惠安县人民法院、惠安县公安局从本县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的25倍以上人员作为初步候选人。随机抽选的初步候选人同意担任的,根据要求提交:①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③近期免冠1寸白底证件照片3张,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个人承诺事项表》,表格双面打印、一式三份,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向惠安县司法局提交:①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③近期免冠1寸白底证件照片3张,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个人承诺事项表》,表格双面打印、一式三份,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向惠安县司法局提交:①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③近期免冠1寸白底证件照片3张,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个人承诺事项表》及被推荐人简历,表格、简历双面打印、一式三份,简历格式不限;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的书面材料提交时间为公告之日起至10月20日止工作日期间。
以上表格可自行在惠安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惠安县司法局、惠安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当日公告、推文中下载,也可到惠安县司法局普法与促进法治股、惠安县人民法院政治部领取。
(二)资格审查
由惠安县司法局会同惠安县人民法院、惠安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相关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提请任命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惠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惠安县人民法院会同惠安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公开宣誓就职仪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有效期限30日。其他未尽事宜,由惠安县司法局、惠安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惠安县司法局普法与促进法治股(惠安县螺城镇学园路153号司法局3楼),联系人:小刘,联系电话:0595-87385422。
惠安县人民法院政治部(惠安县螺城镇安平路8号),联系人:小黄,联系电话:0595-27300537。
特此公告。
附件:人民陪审员选任相关表格
惠安县司法局
惠安县人民法院
惠安县公安局
2021年9月13日
人民陪审员选任相关表格.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