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0-07-31 11:20 浏览量:

【阅读原文】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县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惠政文〔2020〕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全县中小企业2800多家(不含个体主体),2020年1-6月份实现工业总产值638.02亿元。其中,石油化工、石雕石材、食品饮料、鞋服箱包、纸制品、装备制造等六大主导产业完成工业总产值583.92亿元,占全县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的91%。“好、中、差”企业数量占比约为“7.3:0.6:2.1”。中小企业已成为拉动我县经济增长、创造劳动就业、促进财税增收的中坚力量,对经济增长、就业民生、创业创新、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受国内外疫情影响,一季度全县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增加值、出口交货值、营业收入、利润均呈不同程度下降,下行压力较大。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帮扶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推动平稳健康发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中小企业意见,并经县委、县政府多次研究,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规下企业技术改造

    政策依据:对在培育库的企业新引进生产性设备1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买设备发票总额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革命老区村内的规模以下企业新引进生产性设备10万元及以上的,按购买设备发票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相关扶持资金。

    申报条件:

    1.在惠安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县税务局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申报其所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2.符合当年度泉州市重点产业投资导向要求;

  3.项目补助时间范围内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已开具正式票据且不含增值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当年度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时间范围认定以发票出具时间为准,发票需列入固定资产科目;

    4.项目实施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0万及以上;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信息资料。

    6.达到申报纳统投资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出示申报纳统证明材料。

    (二)规上企业技术改造

  政策依据:对规上企业当年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石雕、箱包、服装行业以及革命老区村内的规上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按新引进生产性设备发票总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产权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视同为采购设备,可享受上述补助政策。

  申报条件:

    1.在惠安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县税务局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申报其所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2.符合当年度泉州市重点产业投资导向要求;

   3.项目补助时间范围内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已开具正式票据且不含增值税),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度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其中石雕石材、箱包、服装行业的规上企业生产性设备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时间范围认定以发票出具时间为准,发票需列入固定资产科目;

    4.项目实施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万元及以上;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信息资料。

    6.达到申报纳统投资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出示申报纳统证明材料。

   (三)石雕规上企业新引进智能化设备

    政策依据:对石雕规上企业新引进的智能化设备(特指红外线定位大切机,自动切边机、造型机,自动大磨机,电脑全自动平面雕刻机、侧面雕刻机、立体雕刻机),按智能化设备发票总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惠安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县税务局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申报其所实施的石雕规上企业新引进智能化设备项目;

    2.符合当年度泉州市重点产业投资导向要求;

    3.项目补助时间范围内新引进的智能化设备投资额(已开具正式票据且不含增值税)。时间范围认定以发票出具时间为准,发票需列入固定资产科目;

    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信息资料。

    5.达到申报纳统投资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出示申报纳统证明材料。

   (四)重点企业协作配套(产业协调发展)

    政策依据:对我县重点企业(特指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5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企业)采购县域内小微企业的配套产品且年采购的配套产品2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委托加工且加工费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采购配套产品总额的5‰(或加工费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前一年已获得该项目奖励的,按当年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计算,奖励标准翻一番,最高奖励标准不变。

    申报条件:

    1.在惠安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县税务局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申报其所实施的重点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2.企业(特指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5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2019年度营业收入需达到亿元以上;

    3.重点企业在产业链协作调整过程中专注于品牌、管理、营销和技术研发,制定产品标准,把部分生产环节转由县域内企业代工;

    4.重点企业采购县域内小微企业的配套产品且2019年度采购的配套产品2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委托加工且2019年度加工费500万元及以上的);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信息资料。

    (五)小微企业为重点企业配套加工协作(协作配套)

    政策依据:对我县小微企业为重点企业(特指当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5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提供协作配套产品500万元及以上(或加工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配套协作配套产品的2%(或加工费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前一年已获得该项目奖励的,按当年比上一年度增量部分计算,奖励标准翻一番,最高奖励标准不变。

    申报条件:

    1.在惠安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县税务局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申报其所实施的小微企业为重点企业配套加工协作项目;

    2.申报项目的企业限于为我县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及其子(分)公司(含设在县域外)进行贴牌生产、委托加工或关键零部件加工;

    3.申报企业必须达到为本县重点企业提供协作配套产品500万元及以上(或加工费100万元及以上的);

    4.企业2019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万元,其中微型企业不低于10万元;

    5.列入我县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子(分)公司不能申报本项目;

    6.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及时、准确报送财务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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