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 黄育奇
常务副县长 蔡旭萌
副县长 蒋舒翔 段立栓 陈剑虹 庄泽平 郭惠卿 陈荣煌 颜清祥 郭晓辉
一
对象界定
二
申办要求
三
申办程序
四
监督管理
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文旅局,负责制定民宿发展政策,牵头开展“惠安县民宿”的核验工作,以及向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民宿发展过程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各部门、属地镇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负起民宿日常监管责任。
五
管理要求
(一)民宿房屋所有权者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监督责任。民宿经营者对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负责,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如实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级相关部门。对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文明服务,若违反有关规定,职能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民宿实行退出机制,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退出“惠安县民宿”,不得再申请经营民宿:出现重特大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出现卫生和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它事件、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民宿标准要求的、超层数等超范围经营的、多次安全隐患被相关部门通报拒不整改的。
(五)存在安全隐患或未经核验通过经营民宿的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六)民宿须统一规范使用“**民宿”,不得使用客栈、酒店、公寓、宾馆、旅馆、旅店、旅社等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未达民宿开办条件的,不得从事民宿业务经营,不得使用“民宿”字眼进行对外宣传,由公安机关按旅游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通过核验后的民宿暂停经营一个月以上,应向所在镇、县民宿办逐级转报。因房屋改造、修缮或其它正当理由,可依据具体情况顺延暂停经营期,顺延不得超过6个月(自向所在镇申报停业之日起算起)。暂停经营期限届满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申报复业并向县民宿办报备。超6个月未正常经营或未按规定报备暂停经营和申报复业,县民宿办给予退出“惠安县民宿”处理,并取消和收回等级民宿认定标识。
六
附则
(一)本意见由惠安县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惠安县促进民宿规范发展的意见(试行)》(惠政办〔2021〕20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三)本意见若有条款跟省市日后出台的规定有冲突,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附件1
关于申报2021第二批“惠安县民宿”的通知
附件2
惠安县促进民宿规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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