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关于奖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线索的通告解读
时间:2022-02-27 08:49 浏览量:

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 19号)和《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泉安委办〔2020〕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线索有奖举报制度。

目标任务

为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工作进展

我县于2022年1月启动制定《惠安县关于奖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线索的通告》,由惠安县安委办牵头拟定,经征求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

2022221惠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范围期限

制度使用范围为惠安县辖区内,以上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

主要内容

凡我县辖区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以下行为的,均属于可举报范围: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注意事项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含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 (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

(四)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查实,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电话举报:便民热线12345,固定电话0595-87820000

2.传真举报:0595-87371000

3.邮箱举报:haajj@sina.com

    4.信函举报:惠安县螺阳镇闽南建工大厦5楼惠安应急局

    5.解读人:张礼良 联系方式:1806560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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