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5-03-20 21:42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1.因受用地审批权限、违法建(构)筑物处置等政策限制,历史遗留工业项目用地问题处置工作成效不明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立足县域实际,在充分借鉴周边市、县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本《通知》并拟印发施行。本《通知》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原则,聚焦我县范围内已完成土地征收报批且属县级权限内可解决的项目,通过规范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出让金及税费等流程,既有效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保障企业用地的合法性和建筑结构安全,为产业升级提供稳定空间载体。

  2.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目标任务

  扎实推进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进程,保障政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效益最大化,妥善解决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三、工作进展

  本方案于2025年3月19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本县域内,有效期至2026年4月18日。

  五、主要内容

  本《通知》从处置对象、供地方式、土地出让价格及土地使用期限、企业已缴交土地款项的处理方式、用地已建建(构)筑物的处置原则、办理流程等六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解决我县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措施办法。

  (一)处置对象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设,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历史遗留工业项目用地。用地企业需与属地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按“对赌要求”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报县招商办备案,明确项目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自次年起连续五年亩均税收达到8万元以上。

  (二)供地方式

  根据不同历史遗留工业项目签订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报批的时间节点,以及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责任认定情况,分为以下情形分别按挂牌出让、协议出让以及公开出让等三种方式予以完善用地手续,具体如下:

  1.对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且地面建(构)筑物未被实施罚没的项目,由属地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属政府原因造成的认定意见,免予处罚,并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分类办理:

  (1)2007年11月1日前签订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报批的项目,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2)2007年11月1日后签订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报批的项目,按照挂牌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2.对于非政府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或地面建(构)筑物已被实施罚没的项目,按规定查处并将被没收建(构)筑物与土地一起按照公开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三)土地出让价格及土地使用期限

  根据不同历史遗留工业项目用地手续办理进度,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分类处置:

  1.对于已办理供地手续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格执行,土地使用期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起计。

  2.对于已按程序挂牌并签订成交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经属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认定属于政府原因造成的,由县资源局重新拟定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土地出让价格按之前挂牌价格和其他应计成本的总和确定,土地使用期限按原有成交确认书签订时间起计。

  3.对于已与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合同,土地款已部分或全额缴纳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但未按程序办理供地手续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按以下时间节点分类处置:

  (1)属于2009年1月1日之前签订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报批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统一按《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安县2007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告》(惠政〔2008〕告18号)确定的基准地价和其他应计成本的总和执行,土地使用期限按2009年1月1日起计。

  (2)属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签订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报批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项目用地实际使用时间节点的城镇基准地价和其他应计成本的总和执行,土地使用期限按项目用地实际使用时间节点起计。

  (四)企业已缴交土地款项的处理方式

  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已缴交给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土地款可由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县财政局申请先行统筹拨付,县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拨付宗地的土地款进行清算并将相关款项回拨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收到县财政局回拨款项后,应及时协助用地企业按现行渠道将应缴款项作为预申请保证金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作为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县级国库。

  (五)用地已建建(构)筑物的处置原则

  对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且地面建(构)筑物未被实施罚没的项目,由属地镇政府或县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属政府原因造成的认定意见,在补办用地手续时,可免予处罚及没收,并将其视为净地办理供地手续。若地面建(构)筑物价值计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应在出让前委托房屋安全检测机构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和消防检测报告。其他情形,由企业出具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符合使用要求的书面承诺后,先行予以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六)办理流程

  1.申报。涉及用地企业(或个人)自行书面向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所在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2.初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收到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企业(或个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并根据用地遗留问题实际情况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报县资源局。

  3.复核。县资源局收到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涉及用地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和实地核验,按照地块规划要求及用地项目实际类型提出处置意见后,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4.供地。县政府研究通过后,县资源局按程序予以办理相关手续,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用地企业(或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款和税费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无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志程,联系电话:1775071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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