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因受用地审批权限限制、违法建(构)筑物处置等政策因素影响,我县历史遗留工业项目用地问题处置工作进展相对滞后,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为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文件要求,结合县政府工作部署,县自然资源局立足惠安县域发展实际,积极借鉴周边地区先进实践,研究制定本《通知》并拟印发实施。《通知》秉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原则,聚焦县域内已完成土地征收报批且属县级权限可统筹解决的项目,通过规范用地手续补办流程、明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补缴标准等举措,着力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拓宽地方财政收入渠道,同时保障企业合法用地权益与建筑结构安全,为县域产业升级提供坚实的空间保障。
2.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盘活利用低效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7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目标任务
稳步推动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维护政企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并实现效益最大化,妥善化解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三、工作进展
本方案于2025年3月19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四、范围期限
本县域内,有效期至2026年4月18日。
五、主要内容
本《通知》从处置对象、供地方式、土地出让价格及使用期限、企业已缴交土地款项的处理方式、用地已建建(构)筑物的处置原则、办理流程六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我县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解决路径。
(一)处置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投用、坐落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属国有建设用地性质且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的历史遗留工业项目用地,相关用地企业需按要求与属地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包含 “对赌” 约束条款的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签订后报县招商办完成备案,并在协议中明确设定税收履约标准,即项目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次年起,连续五个年度的亩均税收需达到每年每亩8万元及以上。
(二)供地方式
结合历史遗留工业项目招商合同签订、土地征收报批的时间节点及用地问题责任认定结论,按三类情形分类完善用地手续,具体操作如下:
1.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项目,若地面建(构)筑物未被依法罚没,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政府原因认定意见后免予处罚,按以下时间节点分类办理供地手续:
(1)2007年11月1日前已签订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报批的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完善供地手续。
(2)2007年11月1日后签订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报批的项目,按挂牌出让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2.非政府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项目,或地面建(构)筑物已依法罚没的项目,经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将没收的建(构)筑物与对应土地一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完善供地手续。
(三)土地出让价格及土地使用期限
依据历史遗留工业项目用地手续办理进度,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分类处置:
1.已依法完成供地手续办理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格严格遵照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土地使用年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正式核算。
2.已通过法定程序完成挂牌交易、签订成交确认书,却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若经属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认定为政府原因导致,将由县自然资源局重新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处置:土地出让价格按原挂牌交易价格与其他应计相关成本合计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从原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起算。
3.已与属地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合同、部分或全额缴清土地相关款项,但尚未按法定程序办理供地手续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历史遗留工业项目,按照商合同签订及土地征收报批时间节点明确处置标准:2009年1月1日之前完成上述两项手续的,土地出让价格统一以《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安县2007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告》(惠政〔2008〕告18号)规定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叠加其他应计成本综合核算,土地使用年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2009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土地出让价格按项目用地实际投入使用时对应的城镇基准地价,结合其他应计成本统筹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从项目用地实际使用之日起核算。
(四)企业已缴交土地款项的处理方式
土地出让金管理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对于企业已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的土地相关款项,可由收款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先行统筹调拨;县财政部门将对该宗地对应的土地款项开展专项清算,清算完成后按规定将款项回拨至原收款单位。原收款单位收到回拨款项后,需及时协助用地企业,按照现行规定的缴交渠道,将相关应缴款项作为预申请保证金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直接缴入县级国库用于核算土地出让价款。
(五)用地已建建(构)筑物的处置原则
对于因政府原因形成、且地面建(构)筑物未被罚没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项目,由属地镇政府或县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政府原因认定意见后,补办用地手续时可免予处罚和没收,按净地标准办理供地;若建(构)筑物价值需纳入土地出让总价款,出让前须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其他情形下,由企业出具房屋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符合使用要求的书面承诺,即可先行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六)办理流程
用地企业(或个人)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需先向属地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结合用地遗留问题实际形成书面处置意见并报送县资源局;县资源局收件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资料复核与实地核验,依据地块规划要求及项目类型拟定处置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资源局按程序推进后续手续,相关方按规定缴清土地款项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无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志程,联系电话:1775071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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