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石结构房屋翻建审批补充事项的通知》解读(二)
时间:2024-12-27 15:20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规〔2023〕2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惠政办规〔2023〕2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石结构房屋改造及土地复垦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政办〔2016〕152号)等文件,参考泉州各区(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修订《关于石结构房屋翻建审批补充事项的通知》。对石结构房屋翻建审批相关事项进行简化优化,切实缩减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采用石楼(屋)盖板、石梁、石柱、石砌体作为承重构件的石结构房屋翻建申报审批。采用石混、砖木、夯土作为承重构件的房屋翻建申报审批参照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1.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面积,原旧住宅占地面积或土地权源面积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翻建不得超过原旧住宅占地面积或土地权源面积,且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

  2.村级初审:村级公示之日起的同时,村级应将审批材料同步报送镇人民政府。

  3.镇级审批:镇人民政府在村级公示的1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村级公示无疑异后,镇级各有关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审核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联审联办后,有土地权源手续,镇人民政府直接签署审批意见;无土地权源手续,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应及时对申请件进行研究。

  4.落实公开透明审批制度:一是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不予批准的理由。二是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审批公示查询制度;在便民服务中心全程公示申请人的办件名称、申报时间、受理时间、办理状态等情况,在微信公众号同步发布建房审批结果,实现公开透明审批。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宅基地申请,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5.规范用地审批:一是审批工作时限不包含农转用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二是涉及占用农用地、林业、水利、电力、文物保护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主要道路两侧个人房屋翻建有关问题

  1. 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做到应退尽退,乡道及以上道路两侧建筑物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位于村道的,应引导遵循村规民约有关守则。

  2. 不满足退让条件的,位于全县人居环境整治大提升项目涉及路段、区域或县级及以上重点道路拓宽沿线的石结构房屋,在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基础上,经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确认后,允许有条件进行翻建;对于暂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又急需翻建改造的,经镇人民政府通过以“一事一议”形式研究同意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允许有条件进行翻建;原则上不审批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施行,有效期5年。

  五、注意事项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伟霖,联系电话:1801658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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