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泉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参照该办法制定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县文旅局制定了《惠安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定(试行)》,以确保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目标任务
明确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实施传承人动态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与管理,实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2025年3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4日。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五部分,分别为总则、申报与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管理、附则。
“总则”部分阐明制定该规定的意义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基本原则等;
“申报与认定”部分明确了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周期、申报条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评审程序等,同时鼓励在惠安工作的台湾、香港及澳门同胞申请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了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管理”部分指出县文旅局及有关部门应从各方面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遗传承保护工作,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评估制度,并列举可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若干情况,完善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附则”部分为文件解释权及有效期的说明。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思婷,联系电话:0595-87382722
- 关于印发《惠安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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