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石雕石材行业的规范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石雕石材行业规模化、高端化和低碳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管理意见。
一、适用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石雕石材企业。
二、管理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管理、整合提升,实现我县石雕石材行业生产废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废料、废渣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粉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企业依法履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促进我县石雕石材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管理工作内容
所有石雕石材入驻项目必须在石雕石材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或规划定点石雕石材加工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并符合《惠安县石雕石材行业准入条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设管理
1、产业园和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总平面布局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2、项目应按照所在产业园或集中区的规划要求,在受让地块红线图内进行建设,厂区整体布局和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地块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技术指标。
3、在基建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安全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并将其纳入施工方案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确保各项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4、根据企业工艺、环境影响等因素,建设全封闭围墙或绿篱式透明围墙,围墙与公共道路相邻的要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
5、建筑结构和作业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布局、设置必须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厂区必须按照“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规划建设,并做好绿化美化工作。
(二)环保管理
1、项目应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过程应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2、在投产后3个月内,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3、配套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处理设施、收集管网应达到防雨、防溢流、防渗漏的要求。
4、石雕石材加工厂房特别是打磨、雕刻车间必须配备粉尘收集处理和通风除尘设施,外排粉尘应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5、石雕石材加工厂房特别是打磨、雕刻车间必须配备和使用消音锯片,位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边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位于产业园或集中区的,边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石材方料应在厂区内集中堆放。同时,鼓励依托企业建立石材方料保税仓库或依靠村集体对区域内的边角料、碎石统一收集、统一管理、综合利用。
(三)安全生产管理
1、电气设备选用、布置和临时电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标准,行车等特种设备必须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投入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
2、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石雕石材加工设备和没有安全防护或环保不达标的设备。
(四)卫生管理
1、作业人员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如口罩、耳塞等),工作场所要符合GBZ2.1-2007职业卫生标准。
2、每年定期组织职工健康检查,并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五)企业管理
1、实施“惠安石雕”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品牌战略,制定原产地质量标准及商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积极打造以“惠安石雕”整体品牌为核心,企业个体品牌为骨干的石雕石材品牌体系。
2、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参与开展“守信用重合同”创建活动,并认真遵守商标、广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3、规范劳动用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企业职工办理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保险。
4、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快企业转型提升,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产业园和集中区应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必须与入驻企业签订协议,在《惠安县石雕石材行业准入条件》和本规范管理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等进一步细化,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2、产业园和集中区要建立制度,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加强对石雕石材企业、废石料破碎场、废石渣堆放场管理检查,杜绝污染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3、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及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县石雕石材行业规范、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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