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06-08 10:10 浏览量:

县直属水库管理处、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城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价商〔2018〕116号)的规定,惠安县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现行各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基础水价加价150%。

  二、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按照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执行。定额标准: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定额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确定具体标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8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政府办,县财政局、水利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

  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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