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
时间:2022-05-17 10:56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惠安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采购需求进行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项目名称:惠安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
    采购单位:惠安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连女士
    联系电话: 0595-87372536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采购项目名称:惠安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
    2、采购预算:280万元
    3、采购内容:惠安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拟对惠安县现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约4.5万卷进行信息化建设
    4、技术需求:详见附件《惠安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需求书》
    二、预计采购日期:2022年06月
    三、征求意见公告时间:
    2022年5月18日-2022年5月24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社会公众可以对需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提出的意见建议加盖公章后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 harsrc@126.com 。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递交材料应当写明主体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印章。我单位是否采纳均不影响社会公众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对社会公众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惠安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2022年5月17日 
 

 

 

 

 

 

 

 

惠安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

 

 

 

 

 

 

 

 

 

 

惠安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2022年5月17日

 

 

 

惠安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

 

惠安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惠安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驿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展采购活动,具体事项如下: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特定条件:

明细

描述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

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有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类)乙级及以上资质;若为福建省外企业乙级资质的还须提供在福建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证明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2

投标人在全国任一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提供备案证明。

 

二、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本项目为惠安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1〕44号)等文件要求,采购人拟对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信息化建设。
  2.惠安县现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约4.5万卷(其中1万份需要做基础信息采集),该数量为预估数量,具体数量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为准(在合同签订单价金额范围内,采购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补充、减少需要加工的档案类别和档案数量),供应商按照中标价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结算金额按照中标单价*工作量计算。

3.本项目由于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故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4.采购标的清单(投标人根据此清单列明的“采购标的名称”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按招标文件第七章要求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序号

采购标的名称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

惠安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采购项目属性为服务类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标准化采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1〕44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标准》和《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33870-2017)等文件要求进行档案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制定基础信息采集内容、标准、项目、格式等。须采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文中提出的84项指标,其中26项为必填项,及在此基础上2021年12月部省对接新增必填指标和人社部、省人社厅提出的其他最新采集指标,确保采集到的基础信息符合省平台的规范要求,并确保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归集到省级集中系统。

1.1档案交接

根据采购人提供需要服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名册,中标供应商应按名册从库房提取需要进行采集的人事档案原件到加工现场(可以按工作日、班次或批次提取),根据需要施工档案名册进行清点,双方做好交接清单签收记录。

1.2档案信息采集

中标供应商应根据档案实体记载内容采集应采信息,采集数据应依据人社部和省人社部门规范要求,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采集统一要求的代码集和录入规则开展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形成完整的数据库。

1.2.1  档案录入: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及实体档案内容,尊重事实、准确有效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形成完整的数据库。

1.2.2  优先采用可将数据转换为DBF、XLS等通用格式的数据库。数据库结构应注重保持档案的内在联系,以便于信息化成果的管理和利用。数据库应可导出为规范易操作的EXCEL表格形式。

1.2.3  计算机自动校验与人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对基础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内容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等进行检查

1.3档案信息上报

中标供应商应将采集信息按规范进行汇总,协助对接上报并在2022年10月31日前采集上传到省级集中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如有变动调整,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按规范进行汇总上报。

2.档案数字化加工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 33870-2017)开展数字化加工,档案数字化加工须在2022年10 31日前完成。

2.1档案交接

从库房提取需要进行数字化加工的人事档案原件到加工现场(可以按工作日、班次或批次提取),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后,做好交接清单签收记录。

2.2档案整理

严格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试行)》等规范标准对人事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对档案进行拆钉、鉴别、分类、排序、编写页码、类号、装订等,使整理后的人事档案内容完整、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2.2.1档案分类

首先,参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分为十类:

(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入党、入团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录、聘用、任免、工资、出国、退(离)休等材料;(十)其他材料。

其次,对第四、九类材料进行二级分类。第四类材料二级分类为: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考试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3.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4.培训材料;第九类材料二级分类为:1.工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出境材料,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2.2.2档案排序 

排序是指将每一类别的材料按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或内容的内在联系排列顺序,并通过编写类号、顺序号和页码固定下来。具体方法为:

2.2.2.1按材料形成时间排序。适用于档案材料第一、二、三、四、七、九、十类材料的整理。第四、九类材料排序时,在采用二级分类后的各小类中分别按时间顺序。

2.2.2.2按材料的内容和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序。适用于第五、六、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代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

2.2.2.3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分别排在入团、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其他材料等可按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序。

2.2.3 编写页码、类码

每份档案材料都应该按照排列顺序,逐份逐项进行编码。在每份材料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的同时,在页面下方编上页码。

档案中凡载有有效信息的页面均应编页,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空白页、重复件等不编页。

对未编页号或页号编制不规范的案卷重新编号,统一采用铅笔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写,编页位置根据档案内容与装订位置确定,新页号标注于远离装订线的页面侧角。

对已经编过页码的档案材料,或原有页码为连续性页号且清晰可见,不再重新编号。如有跳号或编号出错的,应重新编页码。

铅笔编页书写时字迹需清晰工整,不压盖档案内容,不可伤害档案原件或对档案原件长期保管造成影响。

2.2.4  拆除装订物

2.2.4.1档案材料上的订书钉,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品应拆除,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并将排列顺序不准确的档案进行重排。

2.2.4.2拆除时应注意保护档案不受损害,难以恢复原貌的不得拆除。

2.2.4.3拆除装订物造成破损的,应及时与采购方进行沟通处理。

2.2.5档案保护性处理

2.2.5.1逐卷检查实体,对档案的破损、霉坏等需裱糊的材料作出评定,档案粘连或破损严重、霉坏及其他无法直接进行扫描的,应填写处理单,由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处置。

2.2.5.2页面破损但能够扫描的,可先扫描再进行修复。

2.2.5.3档案有破损缺页等情况,应在备考表上注明情况,并建立修裱登记台账。

2.3 目录录入

2.3.1 每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都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进行录入。每份材料编写录入一条目录,重复多余材料归入零散材料。

2.3.2 依次录入材料信息,包含档案类号、材料名称、材料形成时间、材料页数、

序号、备注等。

2.3.3 在录入目录信息时,应确保与实物档案信息的一致性。

2.4 档案扫描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就是将整理录入好的档案采用扫描仪等设备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将其转化为可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并能被计算机识别,数字方式可信、可取和可用的数字图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2.4.1应以保证档案实体安全、保持档案原貌和信息完整、满足利用要求为原则。可根据档案实际情况、信息化目的、信息化规模、网络和存储条件等选择相应的扫描方式和设备,并进行相关参数的设置和调整。

2.4.2应根据纸质档案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扫描方式进行扫描。

2.4.2.1大幅面档案宜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4.2.2纸张状况较差、容易损坏的档案,应采用平板扫描方式。

2.4.2.3对于纸张较薄的档案,若扫描时发生背页字迹透印而影响图像阅读的现象,应在背页后垫白色衬底扫描。

2.4.3扫描色彩模式:真彩色24位RGB模式扫描。

2.4.4扫描分辨率:300dpi分辨率扫描。

2.4.5图像数据格式:单页JPEG。

2.4.6真实性。应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后的内容与纸质档案在内容上一致。确保档案数字化过程中档案信息不被更改。原始图像应保留原纸张颜色、污损情况和文字修改痕迹等原始信息。

2.4.7完整性。应确保数字化前后纸质档案一致,档案数字图像数量与纸质档案数量相符。保持档案平整,对褶皱不平影响图像质量的档案,应进行平整处理后再扫描。应按照档案标明的页号顺序进行,保证图像顺序号连续且与档案页号一一对应,做到不缺页、不重页;扫描图像内容应清晰完整。一般对档案逐页进行扫描,不可多页重叠扫描

2.4.8可用性。应确保数字档案可被查找、检索、呈现等,满足相关业务的要求。确保数字档案的连续性,维护其可跟踪、可回溯、可关联、可被发现和可被再用,数据链不出现断裂。

2.4.9安全性。应建立身份认证体系、加密存储体系及数据流传输方式等安全保密管理机制,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应完整记录,可查询、可追溯。档案图像数据应得到有效保护,不被非法利用、更改或销毁。档案原件不受损毁。

2.4.10命名方式应以档号为基础,确保图像命名的唯一性和与对应档号的一致性。

2.4.11扫描图像命名应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制定并提交采购方同意后执行。

2.4.12科学的图像存储路径,确保数据挂接的准确性。

2.5 图像处理

2.5.1 按照《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17)标准、《档案数字化操作规程-纸质档案》(DB35/T1856-2019)《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信息化所产生的图像文件进行优化处理与质检,使图像清晰、完整、不得出现原件没有的颜色、变形、褶皱、压字及失真等现象。

2.5.2 纠偏:对偏斜度大于1°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纠偏后距离显示器25cm-40cm观看图像应没有明显偏斜。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旋转还原。殊形制的页面,以直角边为基准;若图像内容与介质不平行,则以介质为准。

2.5.3 裁边:纠偏后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扫描过程中产生的白边或黑边。

2.5.4 去污:扫描过程中产生的污点、污线、黑边等杂质,在不影响档案有效内容的情况下,应进行去污处理。去污过程遵循保护档案原貌的原则,不得去除档案页面原有的纸张褪变、斑点、水渍、污点、装订孔等痕迹。

2.5.5 图像完整性:扫描的图像文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识别时,应重新扫描。发现文件漏扫时,应及时补扫并正确插入图像。

2.5.6 排序:图像画幅数与档案页数必须相符,图像页号与排列顺序与档案原件必须一致,不得有漏页、重复和页号顺序错误等现象;发现扫描图像的排列顺序与档案原件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2.5.7 图像拼接: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原始的图像,以保证档案数字图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6 图像质量检查

加强图像质量的检查工作,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2.6.1 图像色彩模式、分辨率、保存格式、压缩比率及命名符合要求情况;

2.6.2 图像画幅数与档案页数相符情况;

2.6.3 图像页号及排列顺序与档案原件一致性情况;

2.6.4 漏页、重复和页号错误情况;

2.6.5 图像完整性、清晰度、色差、彩线、褶皱、压字及失真等情况;

2.6.6 图像纠偏、裁边、去污等情况。

2.7 数据挂接

通过每一份图像文件的文件名与档案目录数据库中该份文件的档号的一致性和唯一性,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通过数据挂接软件实现档案目录数据库与图像文件的批量挂接。

2.8  档案装订

2.8.1 每份档案必须装订成卷,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对齐。

2.8.2 对纸张破损或字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应采用复印、扫描、拍摄等方法进行复制。复制件应附在原件后面,与原件作为一件。

2.8.3 幅面过大的原件,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剪裁;不能剪裁的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2.8.4  幅面过小的原件应进行托裱。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晾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2.8.5  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

2.8.6  每份档案材料应各自独立,严禁将多份材料以缝纫、裱糊等形式粘在一起。

2.8.7 在左侧装订打孔,做到结实、整齐、美观、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方便阅读。

2.8.8  尽可能利用原孔装订;若需重新打孔的。应沿装订边适当处进行操作,不可触及档案内容。

2.8.9  逐卷检查档案装订质量,避免出现文件颠倒、顺序错误等问题

2.9 信息化成果质量自检

2.9.1 中标方根据内容的不同,采用人工或计算机自动校验的方式进行检。

2.9.2 自检对象包括:基础信息数据、图像数据、目录数据、数据挂接、工作文件等。

2.9.3 图像数据自检:采用计算机自动校验的方式对图像的色彩模式、分辨率、压缩比率、格式、命名和可读性等进行100%检查,合格率应达到100%。采用人工抽检的方式对图像的完整性、排列顺序的正确性和图像质量等进行检查,抽检率不低于5%,合格率应不低于99%。

2.9.4 著录数据自检:用计算机自动校验的方式对基础信息录入数据、目录著录项目的齐备性和格式的规范性进行100%检查,合格率应达到99%。采用人工抽检的方式对目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等进行检查,抽检率不低于5%,合格率应不低于95%。

2.10 数据备份

2.10.1合格的数据应按要求进行移交,填写信息化成果移交单,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将信息数据、目录数据和图像数据迁入数据库管理系统。

2.10.2信息化成果移交后应进行保存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信息化实施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备份方案,综合使用磁盘、磁带、光盘和胶片等介质,采取在线、近线和离线等方式,实现信息化成果的分层次、多套、异质备份。同时,还应按照要求适时对信息化成果进行异地备份。

2.10.3做好备份载体标识,对备份载体和数据进行必要的校验,检查载体的可用性、病毒情况和数据的完整性、可读性等。

3.标准及规范

本次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标准规范执行(若执行过程中有新的规范标准应实时予以调整):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3 《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 33870-2017)

3.4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2017)标准

3.5 《档案数字化操作规程-纸质档案》(DB35/T 1856-2019)

3.6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3.7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的《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

3.8 《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试行)》(闽人社文〔2016〕94号)

3.9 《福建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3.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

3.1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21〕44号)

3.12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泉人社文〔2021〕87号)

4.验收

4.1验收要求

4.1.1中标单位数据自检合格后,递交用户验收。数据验收首批以500卷为单位,验收合格后以1000卷为单位,分批由中标单位自检合格后提交验收。

4.1.2数据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5%,根据人事档案数字化加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要求档案目录合格率≥98%以上,扫描图像质量合格率≥98%,数据挂接准确率达到100%予以验收通过。验收通过应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验收登记表》,做好验收记录。

4.1.3人事档案原件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人事档案数量、文件状况、文件页数与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档案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将追究法律责任;顺序错误、装订不符要求、文件颠倒等作为差错,合格率≥98%以上(含98%)予以验收通过。

4.1.4人事档案原件、档案目录、扫描图像、数据挂接等工作抽检合格率在要求比例以下,提交验收数据全部发回加工单位全面自检,并进行质量整改直至达到用户验收要求。

4.1.5人事档案数据验收合格后,加工单位制作硬盘备份移交给用户;目录和全文数据要向用户数据库和系统迁移。

5.安全保密要求

5.1 加强工作人员管理

5.1.1 中标方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信息化服务机构应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职责与违法责任,严防泄密现象发生。

5.1.2 中标方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采购方的审核,并登记备案,备案材料盖章后交采购方审核。

5.1.3 中标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信息,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5.1.4 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熟悉信息化工作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技术人员应熟悉相关标准规范并能够为信息化工作各环节提供技术支撑;操作人员应掌握一定信息化基础知识并熟悉业务。

5.2 加强信息化场地安全管理

5.2.1 建立安全巡查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场地巡查并做记录;建立访客登记制度,非现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场地。

5.2.2 设置档案存放、档案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目录著录、质量检查、档案装订等工作区域,合理布置加工场地,并做好区域标识、规章制度上墙等工作。

5.2.3 信息化加工期间,应设置保管柜用于存放调取的档案,并安排专人管理。

5.2.4 场地内应配备可覆盖整个区域的应急设施和监控设备,确保工作区域无监控死角;做好监控硬盘的更换和保管,监控数据自产生之日起保存应不少于12个月。项目完成后,中标人提供自进场后所有工作时间完整的监控录像,拷贝在移动硬盘中交接给采购人。

5.2.5 场地内不存放非工作需要的物品;不擅自带入手机、电脑、录音、录像等各类电子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不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不在场地内进食、饮水、吸烟;不在场地内从事其他与信息化加工无关的活动;不擅自将场地内的物品带离现场。

5.3 加强信息化加工设备安全管理

5.3.1 信息化所需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应当逐一登记造册管理,并约定信息化加工任务完成后,全部移交采购方。

5.3.2信息化加工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必须采用技术手段或专业物理设备封闭所有信息输入、输出装置或端口,如USB接口、红外线、蓝牙、SCSI接口、光驱接口等。

5.3.3信息化加工网络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禁止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设备。

5.3.4 数据安全与网络监控软硬件必须使用通过国家安全认证的产品。信息化加工过程中应使用正版软件。信息化加工计算机不允许安装任何与加工无关的软件。

5.3.5信息化加工网络环境中应配备具有权限管理、设备管理、端口管理、日志管理和安全审计等功能的信息化加工安全保护系统,记录授权用户的访问行为、设备接入和电子档案信息流向等信息。

5.3.6信息化设备需指定专人保管,详细记录使用情况。

5.3.7不得擅自送外维修,应由有涉密介质处理资质的维修机构上门处理;必须送外维修的应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由采购方派员现场监督。

5.3.8信息化加工软件应具备流程定义、任务分配、过程跟踪、质量检测、成品制作、数据验收、数据备份、统计分析等功能,并分别设置管理员、保密员、审计员,并实行“三员分离”。

5.4 加强档案实体与档案信息安全管理

5.4.1 建立档案流程单,流程单包括档号、加工工序、数量、经手人、加工时间等,信息化加工过程中档案流程单应与档案实体同步流转。

5.4.2 爱护档案,避免损伤档案,信息化过程不得损毁档案。拆装档案时,应尽可能地保持档案原貌。出现档案损毁的,应及时登记并送专业人员修复。

5.4.3 档案严禁随地堆放,使用完毕应及时入库。

5.4.4强化信息化数据信息日常安全管理,不擅自将档案资料带出场地,严禁服务机构、人员非法下载、拍摄、复制、摘抄、留存、持有、使用任何档案信息。

5.4.5 设立安全员岗位,负责加工场地日常安全管理,对其工作人员工作质量定期、不定期实地督查,实现信息化加工全程监控。

5.4.6信息化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屑,应统一收集管理,由专人对纸张进行逐一鉴定,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材料后才能清理。

5.5 数据安全管理

5.5.1 严格管理信息化加工各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时对信息化成果数据进行移交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保障数据安全。

5.5.2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定期对信息化加工的数据进行备份,建立数据迁入、迁出备案制度,不擅自导入、导出、删除服务器及存储设备上的数据。

5.5.3 配备专人负责数据管理,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成果数据不被篡改。

5.5.4 信息化过程中使用的硬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定期检测数据的完整性。

5.6 信息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安全管理

5.6.1 中标方应会同采购方拆除其自带加工设备中硬盘等存储介质,并与信息化过程中使用过的其他存储介质一起移交给采购方,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5.6.2中标方应将档案信息化过程中形成的日志、记录等原始记录材料移交采购方,作为项目档案内容进行管理。

5.6.3 由采购方组织专业人员对中标方移交的信息化加工介质(如存储介质、移动介质、备份介质等)、监控视频回放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实体出入库交接记录、加工人员变更记录、进行安全保密专项检查验收。

5.6.4 采购方组织专业人员对中标方所用的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其设备中无信息留存。凡存有信息的,必须作清除信息的安全处理。

6.设施设备要求

6.1档案扫描工作中所需的全部设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桌椅、刻录设备)、信息化加工软件、档案运输费用、场地布置费用、电脑机械硬盘、移动硬盘、监控设备、耗材(A4纸、卷皮、夹子、档案盒、档案袋等)、档案存放架均由中标方承担。中标方用于开展扫描工作所使用的软硬件均应具备合法使用手续。

6.2中标人应根据场地、工期等要求合理、及时调配扫描设备和物资,严格按照工期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7.疫情防控要求

中标人须严格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7.1 中标人提交工作人员名单等备案材料的同时,须附上每个人员的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工作人员有中、高风险地区行程记录的,须严格执行最新的疫情管控要求隔离及核酸检测,否则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7.2 做好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记录,建立工作人员每天的体温检测,现场配备消毒器具,并进行每日两次的清理消毒;现场人员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清洁消毒;现场工作人员若出现发烧等症状的,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并按规定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包:1
1.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2022年10月31日
3.交付条件:采购人验收合格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2%。说明: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本项目成交金额的2%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合同履行完毕、无质量等问题后无息返还。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否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执行。

7、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7

中标人完成所有工作内容后,经采购人及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的97%支付合同款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并同时按采购人单位财务制度要求提供其他所需材料。

2

3

质保期满、中标人完成质保任务后支付余下的3%。支付合同款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并同时按采购人单位财务制度要求提供其他所需材料。

8.报价要求

8.1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应分单价、小计和总价。

8.2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应包括信息化加工软件和各项技术人工服务及达到验收合格的一切费用。投标人漏报的单价或每单价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8.3投标人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8.4本项目设有控制价人民币280万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9.其他要求

9.1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还应保证招标采购单位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招标采购单位无关,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招标采购单位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投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9.2若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其投标无效,还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9.3参与本项目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

9.4工作实施过程中,若上级相关部门有新的规范或标准、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根据新规范或标准、要求调整工作内容。

10.合同签订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作为合同订立的基础。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送招标代理机构备案。

11.违约责任

11.1中标人逾期完成工作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款项的0.3‰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11.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加工技术标准要求和投标时承诺的其它要求进行数字化加工,采购人将按进度、质量、管理等相关要求建立考核机制,如果发生(产生)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可解除本合同:

11.2.1对于中标人提交的自检通过的数字化加工成果,连续二次通不过采购人的数据验收的。

11.2.2在数字化加工期间,发生档案损坏、丢失、泄密或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

11.2.3在数字化加工期间,造成火灾、治安、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的。

11.3整个项目逾期半年未能完成工作的,采购人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11.4本项目不允许中标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中标方违约,采购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方造成的损失的,中标方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5 处罚措施

11.5.1中标方工作人员擅自将手机、电脑、录音、录像等各类电子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带入工作场所时,每发现一起扣除合同款100元;

11.5.2中标方工作人员在场地内进食、饮水、乱扔果皮杂物、破坏公共设施,吸烟时,每发现一起扣除合同款100元;

11.5.3中标方工作人员在场地内从事其他与信息化加工无关的活动时,每发现一起扣除合同款100元;

11.5.4中标方工作人员擅自将场地内的物品带离现场的,每发现一起扣除合同款100元;

11.5.5中标方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设备的,每发现一起扣除合同款100元;

11.5.6中标方工作人员擅自在信息化加工计算机安装与加工无关的软件的,每发现一起扣除合同款100元;

11.5.7中标方日常安全管理、保管档案、清理废纸等工作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每天100元进行扣除合同款;

12.售后服务要求

12.1本项目服务质保期要求为最终验收合格后贰年。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软件免费使用、数据纠错,数据格式转换、数据迁移、系统升级、挂接软件等服务。

12.2中标人在接到采购方售后要求通知后3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数据迁移等服务,并及时填写报告(包括售后事由、处理情况及采购方意见等)报采购方备案,若1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使用备用数据,保证采购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投标人不能在规定响应时间上门服务,采购人有权安排其它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上门服务,其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12.3质保期内,中标人有责任定期了解采购人对软件的使用情况;对软件在使用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对软件在应用中发生的故障及时进行查核和排除;对漏扫、不符合图像质量要求的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中标人应继续负责,直至符合档案数字化要求。

12.4中标人应对采购人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软件安装、操作、维修,图像处理、使用技巧、日常维护等技术方面的培训指导,至能独立操作简单故障的排除。为采购人提供日常批量档案信息化解决方案,培训扫描工作人员。

12.5服务质保期满后,中标人仍须负责对其实施的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数据迁移服务,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等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3小时内到达现场,2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临时应急等措施,以保证采购方的正常使用。

12.6采购方如有其他系统需要和加工数据衔接,中标人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已经包含在合同内,并对保证数据不受影响作出承诺。在本项目服务质保期内及期满后,中标人应自收到采购方通知函件7日内,无条件完成将本项目数据录入(导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数字档案资源库,所需一切人员、设备及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2.7各投标人须规划制定策略和具体方案,对售后服务的技术责任、条件和支持体系作明确说明,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质保规定。

12.8各投标人认为有利于采购人的其他优惠条款应单独列明。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 凡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均可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可在政采贷模块进行具体操作。

2.2 企业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可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查询。

2.3 融资主要条件:担保条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不要求企业供 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专用账户:当银行同意授信后,企业供应商在该行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与采购人在合同中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唯一收款账号。支付约定:银行发放贷款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查询和登记,合同履行并验收后,采购人需将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到约定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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