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赵新龙、曾冰冰、黄一霖、王兆南、陈斌强等13人与被申请人惠安县港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5〕14号),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惠劳人仲案〔2025〕14号)。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惠安县港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各申请人工资共计86943元,其中:赵新龙1548元、曾冰冰1935元、黄一霖3886元、王兆南6000元、陈斌强4000元、罗兴福40000元、蔡德江4928元、汪玉芬4355元、杨亚珠3420元、汪春仙4000元、肖翠蓉3871元、向媛4000元、孙杰涵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城保巷8号县人社局1楼;联系电话:0595-87382546。
(委章)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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