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晓东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杨洋扬货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5〕115号),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2025〕115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惠劳人仲案〔2025〕115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驳回申请人刘晓东的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城保巷8号县人社局1楼;联系电话:0595-87382546。
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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