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5-08-1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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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小玲、吴红琼、卢爱芬与被申请人惠安县易肤阁美容店关于劳动报酬、赔偿、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2025〕24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惠安县易肤阁美容店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申请人工资分别为王小玲3750元、吴红琼7200元、卢爱芬1931元;二、被申请人惠安县易肤阁美容店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分别为王小玲2573元、吴红琼4100元;三、驳回申请人王小玲、吴红琼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南路2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联系电话:0595-87390052。
(委章)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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