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惠人社工认字〔2025〕345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职工张伦奎(男,身份证号码:362128196204******)于2025年7月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张伦奎系泉州德盈建筑有限公司的工人,被安排在江西省赣县区义源大道小塘坑口光伏货场从事杂工工作。2025年2月11日14时许,张伦奎在江西省赣县区义源大道小塘坑口光伏货场拆卸叉车上的泄水槽时,因吊带突然断了,其不慎被泄水槽砸伤。经赣州市赣县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锁骨远端骨折;2.左侧第3、5、7肋骨骨折。
张伦奎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关于张伦奎认定工伤决定书-惠人社工认字〔2025〕345号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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