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惠人社工认字〔2025〕280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泰狮产业园二期项目工地的工人杜运贵(男,身份证号码:512531198106******)于2025年6月6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福建省西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泰狮产业园二期项目工程,杜运贵系福建省西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人,被安排到该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岗位。2024年12月29日14时许,杜运贵在项目工地5号楼2层楼梯口处,站在临时搭建的架子上使用电钻对梁墙进行打洞加固作业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经泉州洛江万鸿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扭伤。
杜运贵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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