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惠人社工认字〔2025〕359号),因你单位拒收相关文书,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中化蓝星安迪苏固体蛋氨酸项目工地的工人孙高飞(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504******)于2025年7月2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中化蓝星安迪苏固体蛋氨酸项目工程,安徽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该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劳务部分,孙高飞系安徽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安排在该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岗位。2025年5月25日20时许,孙高飞在项目工地摆放钢管时,不慎被钢管砸伤面部。2025年5月25日,经惠安县医院诊断为右颌面面部裂伤。2025年6月18日,经临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硬膜下血肿、面部瘢痕。
孙高飞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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