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惠人社工认字〔2025〕395号),因你单位拒收相关文书,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中化蓝星安迪苏固体蛋氨酸项目工地的工人李兵(男,身份证号码:533525199803******)于2025年8月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中化蓝星安迪苏固体蛋氨酸项目工程,安徽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该项目土建工程的劳务部分,李兵系安徽鹏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安排在该项目工地从事小工岗位。2025年2月26日13时40分许,李兵在项目工地100单体后尾段对螺杆上方的固定铁板进行拆除作业时,不慎从马凳上摔落受伤。受伤后,当天前往惠安县东桥镇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左肩、左肘关节损伤。2025年2月28日,经惠安县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头骨折(后上部)、左侧肩部损伤(冈上肌、冈下肌)。
李兵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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