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申请人康志祥与被申请人福建泉耀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惠劳人仲案〔2025〕412号),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惠劳人仲案〔2025〕41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确认申请人康志祥与被申请人福建泉耀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7月21日至2025年8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福建泉耀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康志祥劳动报酬54000元;三、被申请人福建泉耀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与申请人康志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110000元;四、被申请人福建泉耀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康志祥的经济补偿400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南路2号惠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407;联系电话:0595-87382546。
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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