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惠人社工认字〔2025〕395号),因通过EMS 邮寄送达被退回且多次致电你公司法人电话拒接,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2025年8月23日,杨波提起关于其本人工伤认定的申请,经材料补正,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受理。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如下:杨波系福建惠安县丰腾石材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雕刻工岗位。2025年7月7日上午10时50分许,杨波在公司车间更换机台设备螺母时,因螺母打滑,导致其手中扳手脱落砸伤其左手拇指。经惠安县崇武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为:左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左手拇指甲床挫裂伤;左手拇指皮肤裂伤。杨波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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