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杨国平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决定受理。杨国平称其于2025年7月入职你公司,被安排在惠安县2020拍-32#地块项目工地工作,从事木工岗位,2025年7月26日上午6时许,杨国平在项目工地12#楼6层站在内架上钉模板时,不慎摔伤。2025年7月26日,前往惠安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第8肋骨骨折、胸壁挫伤、腹壁挫伤;2025年8月14日,经泉州市正骨医院复查诊断为:左侧第7-9肋骨骨折、右侧胸部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因通过EMS 邮寄送达《工伤认定申请限期举证通知书》被拒回。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杨国平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杨国平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城保巷8号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窗口。办公电话:0595-87398502
特此公告。
惠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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