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公开时间 |
泉州市煌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剑川对“12.11”事故负有责任案 |
吴剑川 |
|
2022年12月11日13时9分许,在惠安县辋川镇辋川村德兴路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二轮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惠安县辋川镇“12.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吴剑川作为煌炜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1.罚款。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2023年7月12日 |
附件:惠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煌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剑川对“12.11”事故负有责任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