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公开时间 |
惠安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惠安新辉门业有限公司 |
郑攀强 |
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6项安全隐患:1.电焊机未接地;2.二氧化碳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3.电焊工王金海未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4.喷漆车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电气设备、设施不防爆;5.液化石油气瓶未放在专门房间里,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未安装阻火器,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6.灭火器单具配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给予:1.罚款。 |
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
2023年7月13日 |
附件:惠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安新辉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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