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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9日19时许,S312线惠安县山霞镇后洋村路口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相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5〕7号)要求,经惠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由惠安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成立惠安县人民政府“3·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惠安县应急管理局、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惠安县总工会、惠安县山霞镇人民政府、鲤城区应急管理局、丰泽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同时邀请惠安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在明显感觉疲劳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范停车休息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泉州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日,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16号中骏广场1号楼502室,分公司负责人为李*志,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2MA31H8KY3W;经营范围包含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项目,并取得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01000097号)。
经查,滴滴泉州分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委员会,李*志(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为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组长,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曹*龙(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为副组长、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1.泉州硕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远公司”),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亭店社区池峰路937-44号,法定代表人汤*文,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2MABRJMNT9H;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许可项目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等。
经查,硕远公司与北京嘉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使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资质,为其名下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司共有车辆439部,均通过“小桔有车”平台租赁给个人用于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公司设有安全管理委员会,张*任总经理(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林*凤为安全管理员(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2.北京嘉扬科技有限公司,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关联公司,“小桔有车”平台是该公司旗下租车中介平台,通过整合车源及金融资源,提供线上线下汽车租售服务。
闽CDN6***号小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埃安牌,机动车所有人为泉州硕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亭店社区池峰路937-44号,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0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车辆在最近一个计分周期内尚有违章停车和通过有灯控路口时未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记录未处理,事故发生时无超载、超速的情况。
刘*林,闽CDN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1996年*月**日生,惠安县**镇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32年9月2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至2056年3月25日),经检验鉴定,刘*林排除酒驾毒驾的情况。经查:2022年以来共有交通违法记录共10条,其中超速行驶5条、驾车未系安全带1条、违反交通信号1条、超员1条、未佩戴头盔1条、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1条,均已处理。近三年没有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满12分的情况。
1.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检第0766号)载明:闽CDN6***号小型普通客车前照灯及前转向信号灯作用正常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
2.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5]车速第0767号)载明:事故临发闽CDN6***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行人之前约2.92秒时的行驶速度为48km/h-49km/h。
1.事故路段:现场位于S312线惠安县山霞镇后洋村路口,事故地段呈东西走向,东往崇武方向,西往涂寨方向,S312线主道为双向共六条机动车道,单向三车道,路中由水泥墩护栏隔离,路中有缺口,道路两侧为辅道,辅道内设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主道与辅道之间由绿化带隔离,绿化带有缺口,路面划有人行横道线、车道分界线、箭头指示标线,路中设有减速慢行警示标志,沿S312线由西往东方向路右三车道宽度依次为:3.4米、3.4米、3.8米,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弯道半径为409.61米,离事故地点来车方向约1.3千米处路右设有限速标志,限速60km/h。
2.交通环境: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3月19日19时57分,刘*林驾驶闽CDN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12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于路右第一车道,行至S312线惠安县山霞镇后洋村路口,与沿其行驶方向自路右往路左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庄*南发生碰撞,造成庄*南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3月19日19时58分,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当事人报警,了解情况后于20时1分通知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霞中队民警出警,20时7分民警从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霞中队出发(距离事故现场约2.3公里),于20时12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25年3月19日20时26分,惠安县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立即对伤者庄*南实施现场医疗救治,20时39分确定伤者庄*南无生命体征。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惠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迅速,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整个应急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二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 136.36万元(人身伤亡后支出费用135.86万元,财产损失价值0.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相关单位存在问题
刘*林夜间在明显感觉疲劳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范停车休息,而是继续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本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滴滴泉州分公司存在的问题
滴滴泉州分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却将本应由本公司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转移给车辆所属公司。
1.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流于形式,滴滴泉州分公司未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实施有效监管,而是将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监控职能转移给车辆所属公司管理,同时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总部设立监控团队,通过驾驶员手机端和车载行车记录仪(肇事车辆未安装车载行车记录仪,未实现全覆盖安装)对车辆是否超速行驶、驾驶员是否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管控管理。经查,本起事故中肇事车辆自2024年12月1日以来,其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仅2025年3月14日短暂在线,其余时间均长期处于离线状态,但刘*林仍驾驶该车辆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承接网约车订单,由于2种监控方式的分开管理,导致无法准确地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确保平台运营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保持其在线有效运行,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并制止网约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根据肇事车辆的接单记录及驾驶员刘*林的笔录,其从事故当天12时许开始驾车行驶直至事故发生时,仅在18时许因吃饭停车十几分钟,在事故当天17:00-20:00期间出现打哈欠精神不佳的情况,滴滴泉州分公司本可通过落实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掌握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长及精神状态,及时消除疲劳驾驶隐患,但并未落实相关措施,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驾驶员刘*林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这与运营车辆未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保持在线有效运行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实际执行中主要以“线上发放学习材料+线上考试”的方式简化操作,未落实系统、规范的培训流程。公司对培训过程的监督、培训效果的核验均未有效开展,导致岗前安全培训未能切实发挥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作用。
(三)硕远公司存在的问题
硕远公司作为滴滴泉州分公司合作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对部分车辆未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动态监控设备的问题整改不力,导致其无法实时监控网约车车内情况,及时发现网约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中肇事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长时间处于离线状态的情况未进行核查,对刘*林长时间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离线状态下仍承接网约车订单营运的情况未落实管理措施。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惠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林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林,男,闽CDN6***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2025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5月23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月23日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建议由惠安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李*志,男,滴滴泉州分公司负责人,未有效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并对卫星定位装置长期离线状况未落实有效监管措施,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并消除网约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惠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滴滴泉州分公司未能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网约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惠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硕远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函告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由其对滴滴泉州分公司的监管工作情况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网约车安全管理,加强监管执法。当前网约车准入门槛低,网约车驾驶人普遍存在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能不强等问题。同时因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网约车安全隐患较大、交通事故多发频发。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健全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属公司、网约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规定,要督促指导网约车相关企业不断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大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网约车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底线。滴滴出行泉州分公司、硕远公司等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平台公司要梳理自身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违规风险和漏洞,主动整改完善。要严格对网约车驾驶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营造遵守法规、严格自律的良好氛围,引导网约车驾驶员合法合规从事网约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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