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伟达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9 11:26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2248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泉州伟达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45143154B

住所:惠安县涂寨镇西湖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良碧

我局于20225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于20198月安装完成喷漆、喷粉和烘干工艺的设备并开始生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5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5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5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场所平面布局;

3.2022517日、52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各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整改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泉州伟达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李良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2714日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明当事人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7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因你单位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捌佰伍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8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