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兴信怡包装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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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2〕271号
泉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泉州兴信怡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YLMN45K
住所: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
法定代表人:许熙伟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于2022年1月17日变更,变更后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和废水监测频次为1次/季。现场查阅你单位2022年检测报告,厂界无组织废气和废水监测报告采样日期均为2022年5月15日,不符合排污许可证1次/季的监测频次要求。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22年7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附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
3.2022年7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泉州兴信怡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5.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许熙伟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许丽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泉州兴信怡包装有限公司瓦楞纸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环保审〔2018〕表8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泉州兴信怡包装有限公司瓦楞纸板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项目已进行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8.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频次;
9.当事人提供的《福建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10.当事人提供的6份《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自变更排污许可证以来开展自行监测的时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环保罚告字〔2022〕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 中序号12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二)行政处罚
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股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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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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