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荣麦食品有限公司包子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4月26日-5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荣麦食品有限公司包子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886号2号楼4层。
三、建设单位:福建荣麦食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江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886号2号楼4层,租赁福建麦王食品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用厂房面积4673m2。项目年产汤汁鲜肉包5000万个、流沙包1000万个、小笼包1000万个,总投资10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依托出租方现有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同时满足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油烟采用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燃气废气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颗粒物、SO2、NOX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
投料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弃油脂、废包装材料、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荣麦食品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坚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烧结砖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4月26日-5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坚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烧结砖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净峰镇净北村。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坚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江品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净峰镇净北村(不动产权证编号:闽〔2022〕惠安县不动产权第0008925号),占地面积26666m2,厂房面积17616 m2。项目年产6500万块烧结砖,总投资31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生产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依托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施工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4.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
(二)运营期
1.项目生产废水采用“均质+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接触氧化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用于灌溉厂区南侧林地。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隧道窑燃烧废气经收集采用“湿式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法”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氟化物、NOX、SO2排放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的表2标准。
投料工序采用“袋式除尘器”、破碎筛分工序采用“半封闭+水喷淋”、原料堆场及搅拌工序采用“封闭+水喷淋”处理后均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GB29620-2013及修改单的表3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 应按照规范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厂区一般工业固废应回收集中存放后利用;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泉州市坚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碳酸乙烯酯粗品结晶技改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4月26日-5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碳酸乙烯酯粗品结晶技改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东桥镇)。
三、建设单位:石大胜华(泉州)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东桥镇),利用现有场地对碳酸乙烯酯粗品结晶进行技改,总投资7575万元。本次技改建设9万吨/年碳酸乙烯酯粗品结晶装置1套,以厂区现有12万吨/年碳酸乙烯酯生产装置反应单元产出的部分碳酸乙烯酯粗品为原料,生产S级碳酸乙烯酯产品8.1万吨、工业级碳酸乙烯酯0.9万吨。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网。
2. 施工期扬尘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污染控制要求,定期开展LDRA泄露监测与修复工作。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限值要求。
3.运营期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石大胜华(泉州)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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