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梵泽福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木质家具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8月9日-8月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梵泽福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木质家具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城镇城北工业区工业路53号(北关社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梵泽福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城镇城北工业区工业路53号(北关社区),系租用惠安鹏程运输有限公司的中部闲置厂房,厂房面积7500m2。项目年产加工木质家具4000套,总投资2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气浮机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漆工序废气经水帘柜预处理后与晾干工序废气分别经三套“气旋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分别通过两根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的相应标准。喷漆工序部分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组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均呈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锯切开料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管道收集后引入中央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打磨粉尘经打磨除尘柜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漆渣、污泥、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木材边角料、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梵泽福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建工海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钢筋混凝土顶管、透水砖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8月9日-8月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建工海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钢筋混凝土顶管、透水砖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建工海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厦门正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系租用福建省建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厂房面积3832m2及室外空地面积7534m2。项目年产钢筋混凝土顶管4800米,透水砖14.4万平方米,总投资92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同时满足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3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脱模剂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钢材边角料、废焊渣、尘渣、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含油抹布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建工海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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