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时间:2023-08-29 17:15 浏览量: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8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新弘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配电箱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829-9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新弘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配电箱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

三、建设单位:福建新弘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深圳市佳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厂房所在地使用权及厂房系拍卖所得,占地面积161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089.66平方米。项目年生产加工配电箱5万台、高低压开关柜3000台、箱式变压器300台,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基地已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尾水排放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2. 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塑粉尘经滤芯回收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烘干固化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燃气废气一同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1中的相应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呈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3、表4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金属边角料、收集的粉尘、废滤芯、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新弘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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