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食品加工生产项目)
时间:2024-03-26 10:39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食品加工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3月26日-4月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食品加工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黄塘村汾阳一路8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泉州海丝源食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南京大学环保产业研究院。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黄塘村汾阳一路8号,系租用泉州经典鞋业有限公司的空置厂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用地,租用总建筑面积8200m2。项目预计年产速冻面米制品2200t、速冻调制食品600t,总投资10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蒸汽发生器燃天然气废气通过1根9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制馅工序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2、DA003)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标准及《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项目废包装材料、厨余垃圾、废油脂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泉州海丝源食品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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