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7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惠安德璟鞋业项目)
时间:2024-06-07 14:52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德璟鞋业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6月3日-6月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德璟鞋业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城镇工业路125号6号厂房。

三、建设单位:惠安德璟鞋业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宜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城镇工业路125号6号厂房,系租赁恒惠(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总租赁建筑面积38345.83m2。项目年产350万双成品鞋,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于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应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成型及鞋底照射、调胶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DA003)高空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丝印、调墨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DA004)高空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限值。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严格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表A.1限值以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A.1限值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油墨擦拭废抹布、废丝印网版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PU革、废无纺布、废海绵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废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后续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德璟鞋业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